而家最重要既問題,黑警知法犯法但就唔告酷刑告普通襲擊;呢單就用暴動罪唔用傷人告律政司揀既控罪有問題
另外,睇法官個供詞,好連座法,你唔係掟磚放火果個,只要你當日在場而唔似旁觀者就已經同罪
Btw呢條罪係當年港英政府用黎對付六七暴動之後班土共,今日畀當日既暴徒用黎對付市民
跑走果個好似有其他ground去判,之前有巴打貼咗
至於薛達榮自辯堅稱自己是旁觀者,擔心人身安全,所以見人跑他也跟著跑。沈官認為,若他真的是旁觀者,應與示威者分別出來,即不會跟著跑,留在原地,或退後至商店門口,然而他卻逃跑,所以不接納他是湊熱鬧的旁觀者。基於以上分析,三人確實為是暴動參與者。
沈官認為拘捕薛達榮的警長岑偉強並非誠實可靠證人,但重點是他注意到薛「零零舍舍」在行人路上向警方投擲玻璃樽,薛這樣做無疑把他與其他在馬路中心投擲玻璃樽的人分別出來,吸引了別人的注意是正常不過的事情。而片中看見薛在轉身逃跑前曾投擲玻璃樽,故確信薛曾這樣做,只不過警長腦海中無留下印象,但卻被攝錄下來
即係比人影底咗?
分分報紙講啲野都有少少出入。都係等判詞好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