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4 若買方在簽署轉讓契據成為本銷售計劃下出售
租置計劃回收單位的業主後轉讓或出租其租置計劃回收單位,須按照轉讓契據的條款和《房屋條例》(第 283 章)的條文及其日後修訂的規定處理。而下列的轉讓限制將適用於本銷售計劃下所出售的租置計劃回收單位的業主:
(a)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註九)起計兩年內:
(i) 業主可以轉讓契據內所訂明的買價,把該單位售回予房委會。
(b)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
第三至第五年內:
(i) 業主可以房委會評定的回購價把該單位售回予房委會。回購價為該單位在業主提出回售申請時的評估市值,減去原先購買該單位時所獲得的折扣後的價格。
(ii) 若房委會拒絕業主的回售申請,
業主可在繳付補價給房委會後在公開市場出售該單位。
(iii)
業主亦可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該單位予合資格買家,而無需繳付補價給房委會。
(c)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五年後:
(i)
業主可在繳付補價給房委會後在公開市場出售該單位。
(ii) 業主亦可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該單位予合資格買家,而無需繳付補價給房委會。
接獲將單位售予房委會的申請後,房委會會根據屆時適用的政策,保留權利由房委會接受轉讓或拒絕接受轉讓。按現行政策,房委會不會接受任何租置計劃回收單位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五年後的回售申請。
https://hos.housingauthority.gov.hk/mini-site/hos2022/common/pdf/g_application_guide_c.pdf
P.20
我建議住緊細單位嘅綠家考慮換個呎數大 / 交通方便的租置公屋
好過一家幾口迫喺偏遠地區開放式居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