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需知係咁寫
13.3
選樓通知書是按照申請類別和選樓次序發出,若申請者不依約前往居屋銷售小組選樓,即會喪失選樓資格,其選樓次序會由較後者補上,已繳交的申請費不會獲得退還。
如申請者因事需要更改選樓時間(只可延後,不可提前),必須預先以書面向房委會居屋銷售小組申請。
在獲得批准後,方可作出更改,其選樓次序亦會因為更改選樓日期而相應延後。房委會、房屋署及房協並不保證申請者在更改選樓日期後,其所屬申請類別仍有配額/單位可供選購。
13.6 如申請者或任何擬成為聯名業主的家庭成員(包括有關的長者)未能親身出席辦理有關簽署買賣協議手續,須預先獲得居屋銷售小組書面批准,並須往律師樓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書,才可授權申請表上其中一名年滿 18 歲的家庭成員代為辦理有關手續。如申請表內只有申請者一人,他/她可以授權親屬代為辦理有關手續,惟被授權人士必須年滿 18 歲及持有有效的授權書。申請者須儘早在選樓前向居屋銷售小組遞交書面申請,以免因需時處理文件而延誤購樓手續。申請者需要承擔及負責一切申請授權書的所需費用。上述授權的安排只適用於選購房委會居屋單位,授權書並不適用於選購房協資助出售單位。如欲選購房協資助出售單位的申請者或任何擬成為聯名業主的家庭成員(包括有關的長者)須親身出席辦理有關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手續。否則,他們需按上文第 13.3 段更改選樓時間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