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灣仔繞道工程
保護海港協會於2003年首次引用《保護海港條例》[4]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挑戰中環灣仔繞道工程要大規模填海。法院於7月8日裁決城市規劃委員會敗訴,使灣仔填海計劃第2期的工程批准被迫取消,並且指出有關填海計劃必須附合3個條件測試[5]:「有迫切性、具充分理由及有即時需要」(compelling, overriding and present need)、「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選擇」(no viable alternative)及「對海港造成的損害減至最少」(minimum impairment to the Harbour)這三項測試準則,才可推翻不准許進行填海的推定。直至2005年,終審法院因應繞道工程合乎公眾利益,裁定政府勝訴,容許在維港範圍內的港島北岸填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