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網上經常發生的人肉搜尋「起底」,如未經當時人許可,在網上公開真實姓名、手機號碼或住址等個人資料,亦有機會觸犯《私隱條例》,呼籲青年切勿以身試法。
大家唔好做犯法野起佢底呀
其實我都想問
如果telegram圍內朋友討論個別人物
咁算唔算犯法?
又或者連登之後幾個唔同既人
一人POST一D唔相干既名字同手機係唔同既PIST
咁會唔會都HI中呢條法例?
我理解就得個名
唔構成任何身份
例如我寫JOHN SMITH唔同就起左人底咩?
求法律巴打指証下
留名學野
林早洩係真名咁我又要經佢同意先po得
我印象中就係淨係名字一個
唔構成身份就唔可以當係私隱
如果寫明都唔得
咁報紙日日寫林鄭
寫個名都衰左啦
條例應該係林鄭(身份証號碼XYZABC)咁就犯左
利申: 都係平時睇香港電台D劇9UPPER下推P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