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部哲學史,雖是“史”,但也必然涉及“哲學”。當一位學人寫哲學史的時候,他不僅要敘述事實,還要解釋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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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一生做了不少研究工作,但認真看起來,他從未在哲學問題上深入過。寫《中國哲學史》這部書的時候,他自己也似乎並未想到要如何掌握中國哲學的理論,如何去展示它,而只注意到諸子是否“出於王官”,以及其他類似的歷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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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如果著眼在中國哲學史的研究風氣上,則我們固可以推重胡先生的作品,承認它有開風氣的功用,但若以哲學史著作應有的條件來衡度胡先生這部書本身的價值,則我們只能說,這本書不是“哲學史”,只是一部“諸子雜考”一類考證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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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而論,馮友蘭先生的《中國哲學史》,就比胡先生的書略勝一籌。馮友蘭先生的哲學造詣如何,是另一個問題;至少,馮先生在寫《中國哲學史》時,是想要講中國古人思想中的哲學理論。而且,他也確以解釋及整理古人理論為這本書的主要工作。他談先秦諸子、魏晉清談、隋唐佛學、宋明理學,雖然錯誤及疏漏都很多,但至少他並非只用常識來講哲學。他的書中是有「哲學」的,不只是有「史」的成分。這使我們不能不承認馮書比較夠得上被人稱為一部「哲學史」。一般地講,它是高於胡書的。
但馮友蘭的《中國哲學史》,雖有哲學成分,卻仍未接觸到中國哲學的特性。它是一本哲學史,但並非一本成功的哲學史。
要解釋這一點,可以說得很長很繁,也可以說得極簡單。馮友蘭自己在哲學理論上造詣不算太深;他解釋中國哲學時,所能運用的觀念及理論,也限於早期的柏拉圖理論與近代的新實在論。他對西方哲學理論所能掌握的本已不多,對中國哲學的特性更是茫無所知。因此,當他在中國哲學史中解釋某些較簡單的理論時,雖然可以應付,但一接觸到宋明理學,立刻顯出大破綻。他從來不能掌握道德主體的觀念,甚至連主體性本身也悟不透,看不明。結果,他只能很勉強將中國儒學中的成德之學,當成一個形而上理論來看,自是不得要領。我們倘若對馮氏的《新理學》一書稍加註意,我們不難看出他的理論與中國宋明儒理論的根本距離。而他解釋理學的失敗,在識者眼中,也就是很自然的事了。
一批當時嘅用法係schematise categories/rules(作為草稿),配合時間嘅感覺到令particular sensation梳理成experience(general嘅構造);三批嘅用法就係調轉,用particular sensation去激發想像力喺腦海中形成構圖(specific嘅創作,配合呢個美好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