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qoo/instiz] 關於HYBE與ADOR的Louis Vuitton案件的判決
【根據判決書,HYBE所聲稱的閔熙珍的瀆職、職務不當行為、洩露商業機密等所有指控都未被認可。 】
以下是hybe方的指控(均已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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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債權人共謀造型指導團隊負責人K,實施了將應歸屬於C的收入轉給K的職務侵占行為。
B) 債權人向外界洩露了C的商業機密,包括「E簽訂品牌大使合約的事實、C在2023年度的未公開業績資訊、關於C和債務人部門(品牌協同業務部分)之間L問題的電子郵件、以及本案股東協議的談判細節」。
C) 債權人共謀C的副總裁J,違反《資本市場法》第178條,進行欺詐性不正當交易行為。
D)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管理階層及其關聯公司進行了誹謗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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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帖正文
在為已經與NewJeans簽約的海外奢侈品牌協商新合約的過程中,爆發了利益衝突。 HYBE的品牌協同團隊為爭取合同,向ADOR和品牌方撒謊,試圖任命LE SS/ERA/FIM為大使。當ADOR和品牌方試圖透過合約核實事實時,HYBE指責並威脅他們,稱這是「洩露重要內部文件!」 真是惡劣!並用這種方式進行媒體炒作。 ㅋㅋ真是了不起的公司...
債權人:閔熙珍
債務人:HYBE
C:ADOR
HYBE品牌團隊分別向ADOR和Louis Vuitton代理商撒謊 > ADOR後來發現,與代理商聯繫糾正情況,並向HYBE投訴 > HYBE承認錯誤,並給予ADOR三個月的佣金作為補償。
t/n: 法庭文件是HYBE提交給法官的,內容稱閔熙珍(債權人)向外界洩露重要信息,犯有挪用公款罪並違反法律。同時,事情的真相是,閔熙珍和LV正在核實他們與NewJeans簽訂的合同,因為該合約也被用於LE SSE/RA/FIM。
earnot出黎講野未
le唔識串個藝術總監當時仲柒到出黎撐班女
結果依家證明左真係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