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諗你個名都解釋哂點解你咁弱智.
2.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1)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 (thief)及偷竊 (steal)亦須據此解釋。
(2)作出挪佔的目的不論是為了獲益,或是為了該竊賊本身的利益,均屬無關重要。
(3)第3至7條對本條的釋義及實施具有效力(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第3至7條只適用於本條)。
3.不誠實地(Dishonestly)
(1)任何人如 ——
(a)相信他在法律上有權利代表其本人或第三者剝奪另一人的財產;或
(b)相信另一人假若知道某項挪佔行為及其有關情況後會同意他如此辦;或
(c)(除了他是以受託人或遺產代理人身分獲得財產外)相信採取合理的步驟亦不能找到擁有該財產的人,
則該人挪佔屬於該另一人的財產,不得被視為不誠實。
(2)任何人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使他願意就該財產支付代價,亦可以是不誠實的。
4.挪佔(Appropriates)
(1)
任何人行使擁有人的權利,即相當於作出挪佔行為,此包括他並非藉偷竊而(不論是否不知情地)獲得財產,但其後卻就該財產行使權利,以擁有人身分保有或處理該財產。
(2)凡財產或財產上的任何權利或權益,以有值代價轉讓給或看來是以有值代價轉讓給一名真誠行事的人,而該人其後行使他相信是已經獲得的權利,則該項權利的行使並不因轉讓人的所有權欠妥而相當於對該財產的盜竊。
唔好意思, 由你拎起一刻開始, 你有責任保管, 然後報案, 不過你講野咁中國式黑社會, 你都冇諗住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