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成個POST其實帶出左兩個要點,等D連登仔唔好FF
1. 將收入左搬右移係無用
真係唔好當個官係傻,你點搬都好,其實兩夫妻生活,衣食住行都要支出,所以個官一定係睇你生活所需去決定
就算吹到話俾哂副身家父母,官都去睇你日常收入同支出點分配。唔好似為講D似是而非既財產分配方式就可以搏到個官信你。
2. 簽左協議/合約唔係實無死
其實讀個contract law都知,一開頭會講consideration(約因…中文好似係咁譯),如果合約有一方係完全無益處或者付出,其實上到法庭都好易話張contract無效,因為好可能係簽約者並非自願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