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見到好多人都以為成功告到對方通姦就唔駛分身家,就好想開個post專門去講一講現行香港既離婚法律其實係偏坦弱勢既一方。令窮果一邊既伴侶係出軌出面幾乎係無成本。
曾經我見到好多出軌既男男女女,都會似各位鍵戰一樣義憤填膺,尤其是見到派帽既賤人仲可以又食又拎果下真係會真心覺得公義何存。所以慢慢睇下的離婚case,當下補習一下又好,俾將來可能會結婚既自己多個準備又好,都算係學到少少野。
其實香港通姦並唔係刑事案,要告通姦提證亦並非容易,一定要告通姦既原因大多只有兩種:出一啖氣,同埋令其成為離婚理由。世界上除左台灣,同埋一的伊斯蘭國家,其實連南韓等重男輕女國家都已經將通姦除罪化,告唔告通姦其實係香港無乜意義。
接落黎講下大家最著重既分身家。過去2010年前,分身家案大多採用「合理需要」原則,簡約黎講,大約係1/3身家左右,因為已經被國際(及香港)棄用,所以就唔再多講。
真正重點係,依家香港採用案例係來自英國既white v white,入面論述既係「平均分配原則」。即係觀點認為,男同女係家庭入面無論係咩崗位,不論係CEO定Housewife,對家庭既貢獻都係一樣既,所以係呢個情況下,財產係應該平均分配。(時間係一個重要考慮原則,如果討論中有人問再講)
對於上述原則,我只可以話出發點係好,但卻唔適用係香港既實際情況。一般中國男女結婚,好少係女人「下嫁」俾男方,而多數係男方有一定實力先有資格迎娶女方。所以係離婚方面,男人成本其實要高於女人。現今社會,道德淪喪,出軌其實已經不分男女,依近期多數網民熱話,女出軌甚至多於傳統認為「男人有錢身痕」既觀點。
咁有無辦法規避?有幾種唔無辦法既辦法。
1. 如果你係有錢佬,成立家族信託,家族協議可以有效降低你後代離婚時既成本。
2. 唔好俾家用,確保你另一半要婚後繼續工作。有俾開家用先可以要求贍養費,如果另一半同你有同樣賺錢能力,就多數分唔到多少。BTW,分身家/贍養費只存其一。
3. 婚前財產協議,英國係有案例曾經接納,但香港未有。即係話唔好以為簽左就萬事大吉。同埋講錢傷感情,多數要簽果陣,窮果個都會諸多藉口阿支阿左打感情牌,用愛字做牌頭去掩飾自己貪人地副身家既心態。
4. 香港係無「事實婚姻」,同外國唔同,香港只要你唔簽紙結婚,無論幾多年後分手都唔駛分野,除左有小朋友例外。
結論:我曾經都好傻咁問自己,咁結黎做乜。到依家都係得一個傻佬答案,相信佢掛?
怪只怪香港一層樓既價值太高,令貪婪既人性盡現。
Btw,我唔係律師,只能夠些牙一下自己既information,錯左歡迎指正,多謝。如果有人問,我亦會盡力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