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作供,指他拍了第一張八達通卡後,閘機發出不成功拍卡之訊號。因趕時間,改用第二張八達通卡通過另外一部閘機。上訴人否認逃避控方證人。他見車上有職員跌倒,自己反被指推撞,十分驚慌。為了保存證據及證人,不肯離開車廂。
10. 上訴人指與第二證人回到大堂後,被驚員搜身,發現身上只有兩張八達通卡,一張有入閘記錄,一張沒有,顯示他第一次拍機並不成功。
12. 裁判官指控辯雙方版本各執一詞。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 他所謂警員從他身上搜出只有兩張八達通卡,但警員一致否認搜身。警員於事角色中立,值得信賴。裁判官指若上訴人有兩張八達通卡,亦可以有第三張,只是當時沒有交出來。裁判官亦拒納上訴人因驚慌及要保存證人,所以不肯離開車廂,因他從無嘗試叫其他乘客作證。
13. 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們證供,指上訴人第一次拍卡時是清楚發出可以通過的「嘟」聲,及顯示可以通過的箭咀,不入閘是不當使用閘機。而他沒有按合理指示離開車廂接受調查。因此兩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