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附例同李漢英個case 似乎指明乘客未確認自己正確入閘就唔應該入
HCMA 329/2023
[2024] HKCFI 2175
63. 顯然,案件的關鍵是究竟上訴人是否已確認自己在進入頭等車廂前,已獲得頭等核准碼,這可依賴該頭等核准器發出「嘟」一聲、有綠燈及顯示「可乘坐頭等」來確認。在此方面,其實上訴人的證供也表明她因老花、車廂太光、車上太嘈等,因此未能看清楚該核准機上螢光幕的顯示。當時因車廂門仍打開,她更連續拍卡兩至三次,及把手機截圖作紀錄。如裁判官所指出,其實上訴人當時這些舉動,亦是懷疑自己是否已成功獲得有效的核准碼;亦即當時她根本不清楚是否已有綠燈,是否有「嘟」一聲,更未能肯定螢幕有否顯示「可乘坐頭等」
66. 誠然,港鐵每日顧客流量眾多,根本也不可能就每個入閘或核准情況作出個別攝錄,甚或安排職員監察。按法例及案例的詮釋,因此,把責任置於乘客身上,是合乎比例,亦是務實及實際的做法。因此,上訴理由一並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