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珈其話喺便利店拎起啲嘢即食唔算偷:只要最後有比錢!

七點半鐘的陽光

669 回覆
34 Like 257 Dislike
Uruz7 2025-03-21 13:14:10
成個topic 都係講緊買家呢個行為有無犯法
你又講咩賣家意願
多錢不舉 2025-03-21 13:20:48
你呢啲人咪反社會人格
法律冇話唔俾,但係你製造緊麻煩俾收銀囉,飲晒啲嘢食晒啲薯片攞啲「垃圾」俾人過機,如果個個都係咁,你做收銀會咩諗法呢?
Trinidad 2025-03-21 13:28:04
有咩垃圾有咩點諗?
宜家又唔係啲人丟件垃圾係收銀到叫佢收
冇整污糟地方自己帶走有俾錢嘅有咩影響?
多錢不舉 2025-03-21 13:29:21
咁你繼續
Trinidad 2025-03-21 13:30:59
啲人成日拎完雪糕壽司等等需要雪嘅嘢
行行吓唔要就隨手放低
佢夠冇犯法
整壞件貨都唔洗佢賠添
又唔見你話佢反社會人格?
你都on9
呵卡 2025-03-21 13:32:53
陸偉雄
見親佢永遠都係外行嚇死同行笑死
完全無視左客人有冇意欲比錢呢個行為
讀common law但係無common sense
呢個情況真係幾幽默
椰子樹無菇的 2025-03-21 13:41:12
無寫明唔知
寫明破壞包裝視為購買就唔會係盜竊
因為雙方都同意咗係「購買」
只係買方違約未付款
... 2025-03-21 19:18:44
但我聽的講法係一件貨物放貨架上面只係展示貨品同價錢
然後買家向賣家提出邀約以乜野價錢買佢件貨
賣家再承約

因為如果賣家「一件貨物放貨架上面,明碼實價」係邀約的話
咁買家係幾時承約?
拎起件貨嗰陣? 比錢嗰陣?
如果賣家呢個行為係邀約 咁買家同賣家(或賣家代理人,即係職員)講「我要買呢件貨」
咁會唔會構成一個承約的行為?
呢個時候買家同賣家已經達成合約 所以係必買必賣? 咁似乎唔合理

又或者另一種情況係賣家標錯價
咁買家拎住件貨去比錢的時候
賣家有冇權唔賣?
究竟「買家承約」呢件事係幾時發生?

又或者賣家只展示價錢而冇貨品(缺貨)
咁又構唔構成邀約?

所以如果我冇記錯的話
成個故事應該係賣家展示貨品同價錢
買家提出邀約以咩價錢買呢件貨
賣家再承約
慎島 2025-03-21 19:30:15
你啱,我記錯咗

放貨架只係invitation to treat
福音戒毒 2025-03-22 19:02:44
談善言、林家熙、岑珈其及楊偲泳等,昨晚(20日)出席動作犯罪電影《搗破法蘭克》首映禮。岑珈其最近在社交平台發文,談及如果在便利店,即使未付款而享用食物或飲品,由於未離開店舖,仍不屬偷竊或者破壞非法行為。

岑珈其的帖文引起網民熱烈討論,隨後他已刪走相關帖文,對於有大律師直指相關行為已屬違法,岑珈其重申帖文只想跟大家討論,並非主張大家以身試法,得知大律師講解後,覺得自己長知識,。

原文網址:https://ol.mingpao.com/ldy/showbiz/latest/20250321/1742552837501
朴素妍 2025-03-22 19:34:56
同法官講
好好笑 2025-03-23 13:10:44
已經有大律師出嚟講係犯法
佢哋仲係到死撐
今天我... 2025-03-24 01:51:13
我想講呢
大律師講既唔代表一定啱…
打criminal case既,都唔會一刀切講到入定唔入
佢只會講到「有機會」犯法
同「有機會」唔犯法
兩句野係無抵觸,即係公就你贏,字就我輸

btw, 少少觀察想反映番
大律師只係一個title
同佢地有無料到,係兩回事

Theft係講mens rea, 即係dishonest
基本上我係7仔擺到明食左先俾錢
只要我當刻講到我太肚餓,血糖低想暈….一個合理解釋點解你食左先,而最後「有俾到錢」

其實唔告得入,應該話,你連單criminal case都開唔到
仲講prosecution呢部分
阿大狀真係呢。。。
庇護十二世 2025-03-24 06:13:04
「未付款先食」一定是盜竊嗎?

早前Threads上有香港人發文指,在麵包店看到有內地遊客以「嚐一下」試食為名,未付款就拿起店內蛋撻食用。無獨有偶,更近期又有藝人岑珈其發文,談及坊間曾有說法,在便利店未付款前打開食品或飲品包裝食用或飲用,只要在最後離開前付款,都不屬偷竊,引起網民你來我往、激烈討論。大律師陸偉雄接受傳媒查詢時直指此舉「一定犯法」,屬觸犯盜竊罪。恕筆者直言,有關說法似乎過於武斷。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條例》第2(1)條,「任何人如不誠實地侵佔屬於他人的財產,並有意向永久剝奪該財產的他人擁有權,即屬犯盜竊罪。」換言之,盜竊罪須滿足以下要件,方能成立:(1) 侵佔財產;(2) 該財產屬於他人;(3) 意圖永久剝奪;(4) 不誠實。

在便利店或餅店的情景中,顧客在付款前食用食品,確實滿足第二及第三項要件,因食品在付款前仍是屬於店鋪的財產,而食品被食用後無法歸還,亦等同於永久剝奪。

至於「侵佔」,上世紀普通法法院曾有一段長時間反覆斟酌,到底該概念是否具譴責意味,只適用於形容非法奪取物件的經典偷竊情境。在R v Hinks [2001] 2 AC 241一案中,英國上議院上訴委員會(即英國當時的最高法院)終於一錘定音,指出「侵佔」是一個描述客觀事實的中性詞語,涵蓋任何人對不屬於自己的物品行使物權的情況;即使在物品所有者(或許是不小心給予)的明示或暗示同意下,「侵佔」仍可能成立。在便利店等情境中,顧客食用當時尚未正式賣出的食品,顯然是行使了對有關商品的所有權,因此,即使在某種普遍理解下店家可能默許這種行為,此舉法律上仍構成「侵佔」。

然而,店鋪(或其東主)是否普遍默許,或被指盜竊者是否相信存在有關默許,與後者行為是否構成「不誠實」的問題密切相關。《盜竊條例》第3(1)條就「不誠實」的定義進一步解釋,任何人如(a) 相信他在法律上有權利剝奪另一人的財產;或(b) 相信另一人會同意他的行為,則該人挪佔屬於該另一人的財產,不得被視為不誠實。

若顧客真誠打算為食品付款,並真誠相信只要他們打算付款,就有權在付款前食用食品,或者相信店鋪在知情的情況下會同意這種行為,即意味著其真誠相信自己依法有權剝奪屬於店鋪的財產,根據《盜竊條例》第3(1)條,該「侵佔」不構成不誠實。正如上議院在《Hinks案》中強調,儘管「侵佔」的概念(如上所述)涵蓋範圍廣泛,但盜竊罪有關「不誠實」的要件,正正是實踐中防止刑法過分擴張以致造成不公義情況的重要保障。

與之相反,有關「侵佔」若伴隨不誠實意圖,當然則構成盜竊。譬如在 R v McPherson [1973] Crim LR 191和Anderton v Wish (1981) 72 Cr App R 23等案中,被告從貨架上拿走商品藏入其購物袋,或更換商品上的價目標籤,意圖不付款或以較低價錢就帶走商品,屬從一開始就意圖偷竊,如此不誠實的侵佔行為自然構成盜竊。這些案例的共同點是,被告從一開始就具有不誠實的意圖,與不但缺乏偷竊意圖,更是真誠打算付款的顧客,不能一概而論。另一方面,以文章開首提到的內地遊客為例,「嚐一下」的說法似乎暗示若食品不合口味,即不會付錢,如此行徑法律上是否誠實,則值得懷疑。

順帶一提,近日Threads上亦有青少年發文指自己在外賣平台點餐時,錯誤輸入另一棟大廈地址,最終為取回外賣,只能在凌晨偷偷進入送錯的大廈,從別人單位鐵門上拿走屬於自己的外賣。有網民警告擅闖他人大廈可能需附上刑事責任。其實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1條,侵入自己本身無權進入的建築物,除非是意圖干犯例如偷竊或傷害人身等其他刑事罪行,否則本身不屬刑事罪行。

無論如何,普通法作為全球商界普遍傾向信任的法律傳統,以按具體案情細節梳理法律後果著稱,僅僅以模糊的「最高原則」(譬如私有產權、甚至憲法立法原則)推導定奪個別行為合法性,差之毫釐,可能謬以千里。普通法有其專業、技術一面,但一般而言(撇除政治敏感的法律範疇)不會嚴重偏離常識情理:沒有犯罪意圖,自然則不須負刑事責任。當然,上述分析全然由刑事法的角度出發,未經付款打開或食用商店食品(或進入不是自己住處所在的大廈)視乎情況仍然有可能構成民事侵權。大家保持禮貌、誠實待人,無須事事推測對方行為有不良動機,爭議自然可以減少。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6Gr25rn3N/?mibextid=WC7FNe
小倫 2025-03-24 06:38:27
我 7 仔見過好多次有人拎空包裝俾錢
多錢不舉 2025-04-15 19:20:02
你都幾M底,有犯法嘅就唔做
冇犯法嘅鍾意點做都得?

法律係人定嘅,唔犯法唔代表件事係啱,
但係未去到需要負上法律責任啫,你都戇鳩鳩。
多錢不舉 2025-04-15 19:29:03
所以我而家話埋佢哋反社會人格
同你一鳩樣
五香肉丁麵 2025-04-15 19:30:48
牛屎佬哩個term 好貼切
佢平時上節目都係咁,自己覺得同試過就係
R.I.P 2025-04-15 19:35:55
睇嚟你先係on9
吹水台自選台熱 門最 新手機台時事台政事台World體育台娛樂台動漫台Apps台遊戲台影視台講故台健康台感情台家庭台潮流台美容台上班台財經台房屋台飲食台旅遊台學術台校園台汽車台音樂台創意台硬件台電器台攝影台玩具台寵物台軟件台活動台電訊台直播台站務台黑 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