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珈其話喺便利店拎起啲嘢即食唔算偷:只要最後有比錢!

七點半鐘的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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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卡 2025-03-19 17:43:35
救命 判罪有機會七年以上嘅先至會有陪審團
7仔飲咗杯可樂都陪審 我諗你一年可能俾人召喚十幾二十次都唔夠
侏儸 2025-03-19 17:43:45
都要睇下佢件貨點放
打開門口做生意
有價錢牌
好難話突然有權唔賣俾你
斷正即啪 2025-03-19 17:43:57
210 18c ?
未離開
LM10 2025-03-19 17:43:58
我覺得唔係合理辯解,因為舖頭最後可以決定唔賣。

刑事毁壞同盜竊罪最大分別係唔需要證明不誠實意圖。

同埋理性討論唔使咁激動,講粗口唔會變得有理據
咸濕俏書生 2025-03-19 17:44:02
講野唔好咁on9喇,首先第一你溝到女都唔一定有得屌,第二你屌到都唔一定溝到條女,完全睇唔到有咩直接關係。

讀com. law果陣個lecturer都話基本上年年都會有學生問依個問題,所以佢放break果陣主動講過單純以法律角度睇係可以,只要佢一日未行出間鋪都證明唔到佢係有意圖唔比錢就攞走件貨; 而係道德層面就自行判斷。
警柒知法犯法 2025-03-19 17:44:22
好吧 我唔講
呵卡 2025-03-19 17:44:51
睇完呢個post 基本上真係唔好再講ai會取代律師 因為就算ai幾厲害 控制嗰班都係低能嘅
綿花球小騙球 2025-03-19 17:45:16
其實係

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1)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 (thief)及偷竊 (steal)亦須據此解釋。
(2)作出挪佔的目的不論是為了獲益,或是為了該竊賊本身的利益,均屬無關重要。
(3)第3至7條對本條的釋義及實施具有效力(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第3至7條只適用於本條)。

你要滿足 意圖永久地剝奪

例如你留左真實contact
留左身份證
依啲都係令到偷竊罪成立唔到既可能性
溫哥華人 2025-03-19 17:45:23
滅蟲大絲(蟔蝻) 2025-03-19 17:45:37
記得 tvb 套 廟街·媽·兄弟

劇情有呢幕

其實係犯法
LM10 2025-03-19 17:45:44
我覺得唔係合理辯解,因為舖頭最後可以決定唔賣。

刑事毁壞同盜竊罪最大分別係唔需要證明不誠實意圖。

一日未有案例,先有討論空間
🔞🆗❓ 2025-03-19 17:45:55
source:志明與春嬌
呵卡 2025-03-19 17:46:31
因為你係用比較嚟引證你論點
但係好明顯系鳩up嘅 好難唔串你㗎喎
Poom 2025-03-19 17:46:40
pin this
警柒知法犯法 2025-03-19 17:46:52
有分隔行 屌 唔怪之得 誤會咗呢句
嗰句係冇分任何人種
綿花球小騙球 2025-03-19 17:47:08
唔賣比你 但 放上架
個官會用reasonable man judgement la
你唔好咁痴線
Common law黎架
攬炒派 2025-03-19 17:47:09
依啲網民,包括某啲連登仔真係周身G點,小小野就起晒鋼,先唔講佢講依個做法根本無問題,而且佢只係上網同人求證,完全無引導人咁做既意思,咁都有得屌,係咪覺得公眾人物特別好恰
呵卡 2025-03-19 17:47:29
證明你真係窮撚冇買過樓 你知唔知你供完樓之前你棟樓契喺邊個手上
綿花球小騙球 2025-03-19 17:47:46
悲哀
米蘭米 2025-03-19 17:48:07
1. 問題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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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在便利店(或商店)內打開並食用了店內貨品,並表明「願意付款」,但店主卻表示「我不接受你的付款,也不打算賣給你」。這種情況下,顧客是否構成盜竊罪或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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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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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約法 (Contract Law)
1) 「要約之邀請」與「要約」
– 商店陳列商品通常視作「要約之邀請」(invitation to treat);並非真正的「要約」。
– 若顧客拿商品去付款,才構成「要約」。店方可根據店規或其他原因「拒絕接受」。
2) 合約成立要素
– 買賣合約在「要約」(offer) 與「承諾」(acceptance) 一致,且伴隨對價(consideration) 的交換下成立。
– 若店主拒絕接受顧客的付款,則買賣合約並未正式成立;商品所有權不會轉移至顧客。

B. 盜竊罪 (Theft)
1) 香港《盜竊罪條例》(Cap. 210) 的核心要素:
– 挪用(appropriation) 他人財物(property);
– 具不誠實(dishonest) 的主觀意圖;
– 以永久剝奪他人財物為目的(intention to permanently deprive)。
2) 「不誠實」(Dishonesty) 要件
– 依香港法庭常參考的英國案例(R v Ghosh [1982] QB 1053,及後New Barlow Clowes和Ivey測試),必須同時考慮客觀(一般社會標準)與主觀(被告個人意圖或認知)因素,判斷該行為是否不誠實。
– 如顧客真誠相信自己「會付錢」,且其做法不逾越一般社會對「誠實消費」的理解,則可能較難證明「不誠實」。

C. 其他可能的法律概念
1) 轉化罪 (Conversion,在香港多屬民事侵權)
– 若顧客未取得店主同意,就擅自對商品進行處置(如食用),則構成對店主財產的「轉化」(Conversion)。在香港大多屬民事範疇,而非刑事。
2) 刑事毀壞 (Criminal Damage)
– 《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部分條文涉及「故意或不誠實地損毀他人財產」;但單純食用商品,如無主觀破壞意圖或不誠實之成分,一般較難歸入此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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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應用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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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具體情境:顧客有「真誠付款意圖」
– 若能證明顧客真正打算付款(例如顧客立刻拿錢或信用卡欲付款,並無隱藏、逃離現場、或故意拖欠的跡象),顧客的主觀意圖可能並非「永久無償取用他人財物」。
– 「不誠實」是盜竊罪最關鍵要素之一。若缺乏不誠實意圖,則難以構成盜竊。

B. 店主拒絕接受付款
– 合約觀點:店主有權拒絕顧客要約,導致買賣合約不成立;商品所有權未合法轉移給顧客。
– 刑事觀點:然而,若顧客並無破壞或不誠實意圖,只是「先斬後奏」錯誤地把商品吃下去,再提出付錢,尚不足以自動構成「不誠實挪用」;關鍵仍要看顧客的主觀心態和客觀行為是否顯示「盜竊」意圖。
– 民事觀點:店主可追究顧客對商品的「轉化」或損失索償(因商品已經被消耗),可能要求顧客「補償價值」。但若店主不接受付款,顧客理應依店主要求作進一步協商或和解;若店主一概堅持要追究,則最可能是追究民事責任。

C. 若無「不誠實」因素,較難入罪
– 如果顧客真的只是「程序上違反店規」(e.g. 不應該先吃再付),並非主觀故意偷竊,理論上檢控當局較難以盜竊罪起訴。
– 若店主能提出鐵證顯示顧客在食用前或食用後並無任何付錢打算,或者故意予以隱瞞、欺詐,將更有可能構成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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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結論 (Con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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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刑事角度:
– 「盜竊罪」必須具備不誠實意圖;若顧客真誠且當場表明希望付款,店主拒絕接受,不一定能證明顧客「不誠實地」永久剝奪該財物。故在通常情況下,純粹「店主不賣、顧客卻已經吃」並不必然構成盜竊。
2) 從民事角度:
– 商品所有權未合法轉移,顧客擅自消耗了店主的財物。店主若拒絕收款,可向顧客主張民事損害賠償,即顧客必須賠償該商品的價值或相關損失。
– 如店主堅決不接受和解而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可能判顧客支付相等於商品價值的損害賠償,但與刑事判罪(如盜竊)是兩回事。
3) 歸根結底:
– 店主理論上有權「不賣」商品,但如果顧客並無不誠實意圖而店主仍拒絕交易,則難以構成盜竊罪。
– 但顧客擅自提前食用商品仍屬不當行為,可能產生民事上的賠償責任;若稍有不慎被認定為「不誠實」,仍可能觸及盜竊或其他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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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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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方展示商品通常只屬「要約之邀請」,真正的買賣合約在店主同意接受付款後才成立。
• 顧客先吃商品再嘗試付費,但店主不接受交易 ⇒ 未能成立買賣合約;商品法律上仍屬店方財產。
• 如顧客真誠想付錢,一般難被認定為「不誠實」;若欠缺主觀不誠實意圖,通常不構成盜竊罪。
• 雖然刑事方面未必入罪,但顧客可能仍須負民事責任(賠償該商品損失)。
• 如店主拒收款又拒絕和解,雙方糾紛可透過民事訴訟解決,可能不涉及刑事定罪。


的確係告唔入,但要有意圖比錢,同時,我強調,店主係有權唔賣。

上面有講錯,多謝指正
岩本蓮加 2025-03-19 17:48:20
根本佢間鋪頭開左門,歡迎d 客入內,就係有invitation 意圖,就係想促成交易。即係打開門做生意。而且貨品標晒價錢,唔係拎嚟賣講唔通。
食膠有膠味 2025-03-19 17:48:34
睇劇就當係
米蘭米 2025-03-19 17:48:38
告唔入 只要有意圖去畀
馬克思思 2025-03-19 17:49:06
咁係咪唔屬於你?答啦
唯裏申全 2025-03-19 17: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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