睇開F1
同Kpop差不多
個行頭就係得咁大
競爭公司黎黎去去個幾間
競業條款太common
HYBE放錢放權另開一個廠牌比閔媽媽
仲可以避稅低價購入股權
都驚投資左你就突然跳槽
HYBE一直要求閔代表擔任代表理事至少5年,且遵守禁止競業的規定
女團週期7年 合約上要佢做夠5年 5年呢個期唔合理?
剩下的5%,如果沒有HYBE同意,就不能向HYBE或是外部出售
呢條條款 上庭唔知有冇得拗呢
大公司cut咩人都唔會cut公律團隊
比咁多錢養班律師
簽任何名都要小心睇清楚
花生角度 支持閔老母告鳩HYBE奴隸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