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一直都說法庭是尋找真相的地方,今天法庭是否仍是這樣的地方,我還不斷在思考,未有定案。」
呢點我覺得佢其實係搞錯左,法庭從來唔係尋求真相既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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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法論政
[雜談#50] 法庭與真相
我想如果作爲一個想進法律系、他日想做律師的中學生,當有人問道他爲何以此為志向時,他的回答必然想堅守法治、維持正義等等。而其中一個常被人當作理由的就是在法庭上尋求真相。但真的可以做到嗎?
答案會是法律界常用的答案: It Depends (看情況)。
看情況?看什麽情況啊?看的就是你心目中的「真相」其實是什麽定義了。是事情真實發生的情況、是事情發生之時該人真正的想法?也許是吧。
但是在法律上,只有那些被法庭或陪審團認定為事實的事情才算是「真實」發生過,而將這些被認定為事實的東西拼凑起來,這就是在法律運作下所產生的「真相」。這個「真相」與真實發生過的事會否有相差呢?任何跟你說一點都不會的人是在騙你。有看過日劇Legal High 的人應該會記得這一段對話:
黛:[先生覺得是他殺的嗎?]
古美門:[是不是都無所謂,他是否殺人與我無關我也毫無興趣。檢察廳證據不足,所以他被無罪釋放了,這就是法律。]
黛:[那真相究竟是什麼呢?]
古美門:[別太自戀,我們不是神,只是區區的律師,不可能知道真相的。]
在實際運作上,這個「真相」也許會和真實發生過的情況有一定的差別。在法庭我們多會聽到法官說我信納某某證人的説法,認爲事實就如該證人所説的一般。然而讀過證據法的同學一定會知道什麽是傳聞證供(Hearsay Evidence),意思就是如果A說他聽到B跟他說:「我看到C殺了人」,A 如此的證據除卻在某些情況下外不可以用作去證明C真的有殺人。當然如果是B 給證供,在證據法的規則下這自然可用作將C定罪的證據。
但是請你想想,其實從法官的角度去看,只要他信納B的講法,這就是事實;但一旦將法官換成A這一個人,就算A 有多麽信納B的講法,這也不可以成爲法律上的事實。看,法官的權力在範疇其實相當大。
再提一個例子就是證據的排除法則。
最明顯的一個就是用嚴刑所逼出來的證供是不可以被法庭采納作爲證據。這也是就算嚴刑逼供逼出來的是真實的情況,對不起,它也不能呈堂,因爲在廣義的意義上用如此方法所作的采証違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則。
其實還有林林種種的排除法則將一些本質上較容易誤導人的證據排除在外。所以何爲「真相」,我們可以簡化為以下幾點:
(1) 我們賦予(透過制度還是天命也好)一個人或一團人有權依靠他們的觀感去決定是否去接納一個證人所説之事作爲事實;(當然同時否定其他人有如此權力)
(2) 然後如此的判定必須符合證據法則
好了,經過如此的判定,究竟法庭上的「真相」是什麽呢?在普通法的法庭上,它其實是雙方主張的版本的最終勝利者。經過激烈庭辯、主問和盤問所得出的結果。而我們希望經過這些過程所得出的產物會跟真正的真相相當接近。
是否很震驚呢?這很正常。從來閲讀、增進知識就是要打破以往我們奉之神話的假定,讓我們真實地對待一個人、一個系統制度中的不完美,從而實實在在地去推行改革、改進制度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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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Legal Hi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