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好偷換概念
你可以講條法例都有問題
申請合法終止懷孕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條規定,要申請終止懷孕,必須經兩位註冊醫生共同確信:
繼續懷孕對孕婦生命所構成的危險或對其身心健康所造成的損害比終止懷孕為大;或
胎兒出生後極有可能身心不健全並足以造成嚴重傷殘 。
例如孕婦未滿十六歲,或孕婦在三個月內曾向警方報案,自稱是
亂倫、強姦、迫姦、誘姦或迷姦的受害者,有關註冊醫生可以此推定,繼續懷孕對該女子的身體或精神健康會產生損害的危險,較終止懷孕為大。
接受合法終止懷孕的婦女,懷孕期不得超過二十四週,但若為挽救孕婦生命而進行者則屬例外。合法的終止懷孕必須在政府指定的醫院或家計會手術室內由註冊醫生施行。在香港,無論自行或替人施行非法墮胎,都會被判監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