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母親那句證言:「把兒子用的毛巾包裹著女兒」的真偽和目的,感覺上是
「與母親的我無關,是兒子弄死女兒的」的意思一樣。」
「
在另一宗事件裡,犯人把殺害了自己女兒的整體記憶抑壓著並完全忘記,說不定在這件事上也是異曲同工。但略有不同的是這裡的疑犯除了殺人這部份,其他處理的細項都記得很清楚。
把長子送上學,擦乾遺體,還去了商店買東西,供述與現實相符」
「我認為上面說的可能性很大,疑犯母親應該是把自己的謊言化為現實,而且自己亦深信不疑,比方說
為何突然要把遺體擦乾?會不會是因為女兒是在浴室裡溺斃的?
要不然就是絞殺後要掃淨周邊污物,說不定長子上學時母親也把女兒的遺體藏在浴室裡。」
最終審判:
警方和檢方無法調查出女兒死亡的經緯,但基於疑犯已承認非法處理屍體罪所以提出起訴,而殺人案則沒有足夠證據可起訴。最終疑犯被判處懲役2年緩刑3年(求請:懲役2年)的有罪判刑。
法官表示「此等遺棄方法傷害長女尊嚴,偽裝誘拐亦讓周邊居民感到不安,刑事責任非常嚴重,但考慮被告願意自首及有真誠地反省過,處以三年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