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經審認因原告現仍服務於公營機構,已簽署效忠聲明,有國家忠誠度及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並要求原告提供未來在臺居留規劃並敘明是否辭去現職,且須檢附離職證明,始得核發居留證正本。
後經移民署於112年4月17日寄發補件通知,原告於112年5月15日補件未來在臺居留規劃說明書,其於生涯規劃一節,清楚表明未來不會辭去現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