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婆都痴膠線
個老公申請移民台灣
唔肯辭左份香港公務員工
仲係移民計劃寫話
每個星期五香港放工飛台灣 星期日由台灣飛返香港返工
呢d人直情要終身blacklist 下次再申請都唔批
事實概要:
原告於111年11月30日以香港居民身分提出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申請書,
申請隨同配偶邱怡慈在臺居留。被告以經會同相關機關審查不予許可,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下稱港澳居留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以112年6月1日內授移北新服字第1120911445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不予許可原告申請在臺依親居留。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業經被告行政院以112年10月25日院臺訴字第1125022020號訴願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本件原告主張:
一、被告所屬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黃姓承辦人於111年12月5日以電子郵件寄發第一次「補件通知書」,要求原告補繳在職證明(包含職務內容、職位編制及職稱),由完整在職證明內容可得知,
原告任職香港○○○,職稱為○○○○,職責屬負責督導建造公營房屋地盤的土木工程、土力工程、探土工程,為地基結構工程和拆卸工程施工之技術人員,其職務與任職單位完全非與軍事、黨務、國安等具政治性機關有任何關連。但待原告提供被告所要求之所有文件後,在無任何相關事證下,才遭被告指稱原告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情形。
伍、本院之判斷:
原告既簽署效忠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政府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縱原告工作只是○○○的結構監督工程內容,且只是週五入境臺灣,週日回到香港,但較諸於「非香港政府公務員」,原告仍有較高的可能性為中共從事內部滲透或情報工作,若原告不辭去現職,被告基於風險控管,依港澳居留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即可作為「若不辭職即不許可原告居留」之法源依據,被告並無必要於准許原告入境居留後,再花費鉅大人力、物力去監控原告的手機、電腦,查看原告有無國安疑慮,原告主張指稱原告危害國家利益必須具體提出事證,被告要求原告必須辭去現職,並無何法源依據云云,尚不足採。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q=0625de7c48296ede9f0f311db5368dfe&akw=%E4%BE%9D%E8%A6%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