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law 入面有條罪叫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 (嚴重疏忽誤殺)
上議院係R v Adomako [1994] 入面
關於一個麻醉師因爲冇留意到氧氣喉甩左同氧氣機既single 被入罪誤殺
入面提到呢種誤殺唔需要有殺人既犯罪意圖或者殺人既不法行為
入面俾既指引係 只要陪審團縱觀案情 認為
1. 被告有care既責任 (e.g. 司機-乘客 包括之前南丫島海難 船長-乘客)
2. 佢疏忽而冇履行既個責任
3. 疏忽係非常嚴重 (e.g. 明知呢樣野好重要/危險 但冇做/做左)
4. 呢個疏忽既行為將victim 置於極危險既位置而導致victim 死亡
就可以裁定被告誤殺罪成
講返呢個情況 victim 因為被告先會去到中間呢段路
如果唔係司機 佢係起點 唔會有危險
而司機車左佢去呢度 明知外面咁凍 依然叫佢落車
最後直接害死左victim
因果關係明顯 司機亦好難反駁 係人都知咁做好危險
所以就咁睇 好大機會有罪
但係烏克蘭行Civil Law
最終要睇佢刑法入面有冇呢條罪 如果有 點定義
不過可以講你知 係香港既話 衰既機會好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