閣下或許不能從她的薪金中扣除$3,000。只有獲得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或在下列情況下,僱主才可以扣除僱員的工資,有關情況包括:
因僱員缺席而作出之扣除。所扣除之金額應按有關僱員所缺席的時間比例計算;
扣除因僱員之疏忽或錯失而對僱主之貨物、工具設備或財產導致破壞或損失之價值。 但就每次/每項損失所扣除之金額必須與有關破壞或損失的價值相同,唯此價值不能超過$300; 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 (可能涉及一次或多次的破壞),亦不能超過有關僱員於該段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一 ;
因取回任何預支或超額支付工資而作出的扣除。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能超過有關僱員於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一;
因僱主供給其僱員食物及住宿方面的價值之扣除;
在僱員的書面要求下,就有關僱員支付予僱主作任何醫療計劃、養老 / 退休計劃或儲蓄計劃之用的扣除;
在僱員之書面同意下,僱主取回給僱員之貸款而作出之扣除;
就任何法例條文所要求或授權,而由僱員薪金中扣除之款項;
根據法庭所發出之扣押入息令而作出之扣除。
http://www.clic.org.hk/tc/topics/employmentDisputes/mattersRelatedToEmploymentOrdinance/wagesPayment/q1.shtml
所謂三百蚊上限係指損毀**僱主**財產以及扣糧,完全無礙僱主或者原樓豬個case入面claim個八婆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