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信中提到「我們諮詢公務員事務局,涉事員工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可以不用上班」。法官問陳是否覺得署長及公務員事務局有酌情權,陳表示局長有酌情權。但被法官反駁指從來都沒有酌情權,並指出根據《陪審員條例》33條,若有僱主歧視出任陪審員的員工,可以判囚三個月及罰款2.5萬元。而全港只有一個僱主可以獲豁免,因為不會政府告政府,法官重申公務員事務局不能凌駕相關條例。大狀廖冠華表示需時研究及檢討有關情況,並需諮詢公務員事務局。
當法官問兩人能否承諾不要求涉事陪審員周六上班,兩人均表示要尋求局長批准。法官下令廖下周一到法庭交待研究結果。
法庭 同 衛生署都係香港政府
而兩者告既名義都係香港政府,無得自己打自己
法庭 應該唔係屬於政府
我估應該係指DOJ
Doj 係dept of justice 律政司,強仔個office
法庭係judiciary 司法機構
司法機構又點唔係香港政府呀...唔通under 長江實業呀?
judiciary獨立於行政機關
三權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