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全港只有一個僱主可以獲豁免,因為不會政府告政府
點解呢句好似冇咗中間?即係個雇主?
全文是咁的
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涉嫌於在任期間,收受深圳東海花園豪宅單位價值300萬港元豪華裝修,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案件今(16日)在高院原訟庭續審。其中一名任護士的陪審員向法庭表示,其僱主要求他在聆訊期間,上庭審理案件後須繼續工作,衞生署署長陳漢儀下午出庭解釋,並向法庭道歉。
陪審團組成之初,涉事陪審員已經寫字條給法庭,稱其僱主要求他周六上班,法官與控辯雙方商討過後,認為簡單的處理方法是回答:不用,而數日後全體陪審團要求法庭出信說明情況,法庭亦照做。
上周五(13日)散庭之後,法庭收到一封以陳漢儀署名的傳真,內容大概是「我們不會反對讓該名陪審員履行陪審員職務」,陳慶偉日遂問陳漢儀:「你睇唔睇到有乜唔妥呀?」 陳漢儀回應:「我今朝先睇到封信...我哋係唔可以反對的」。陳官即說:「係囉,唔係你哋畀個方便個法庭呀,陪審團幾時都係每個巿民嘅首要公民責任嚟啊」。
陳官又指,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3條稱「全港得一個僱主可獲豁免㗎咋,你知唔知係邊個呀?香港政府呀!因為冇可係香港政府告香港政府吖嘛。如果係普通僱主,你已經有可能被起訴,最高刑罰係監禁3個月及罰款2.5萬港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