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1. 如果未係永久性居民:
睇可唔可以說服入境處只係暫時不在香港 視作你仲係通常居住緊 同埋要證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eg Gio Sean佢哋上畜力踢波繼續計7年就係說服到嘅例子
申請永久性居民資格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期 間 必 須 是 緊 接 該 人 士 根 據 此 項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申 請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之 前 的 連 續 七 年 。
該 人 士 必 須 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規 定 的 格 式 作 出 聲 明 , 表 示 以 香 港 為 其 永 久 居 住 地 。 為 此 , 該 名 人 士 必 須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提 供 資 料 , 令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信 納 他 / 她 已 以 香 港 為 他 / 她 的 永 久 居 住 地 , 該 等 資 料 可 包 括 該 人 士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慣 常 居 所 、 他 / 她 的 家 庭 主 要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是 否 在 香 港 、 他 / 她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收 入 以 維 持 自 己 及 家 人 的 生 活 , 以 及 他 / 她 是 否 已 按 照 法 律 繳 稅 。
通常居住嘅定義
任 何 人 如 果 是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而 在 香 港 居 住 ( 例 如 讀 書 、 工 作 或 居 留 等 ) , 不 論 時 間 長 短 , 他 / 她 會 被 視 為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如 果 他 / 她 只 是 暫 時 不 在 香 港 , 仍 會 被 視 為 是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關 於 一 名 人 士 是 否 已 不 再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的 問 題 , 須 視 乎 其 個 人 情 況 及 其 不 在 香 港 的 情 況 , 包 括
不 在 香 港 的 原 因 、 期 間 及 次 數 ;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慣 常 住 所 ;
是 否 受 僱 於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公 司 ; 及
其 主 要 家 庭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的 所 在 地 。
Case 2. 如果細個已經住滿7年並離開香港之前申請埋永久性居民:
都係睇可唔可以說服入境處只係暫時不在香港 視作你仲係通常居住緊
但就算入境處覺得你已經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 只要你未試過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都照樣可以Keep永久性居民
有 關 人 士 會 喪 失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況
如 果 有 關 人 士 在 不 再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後 , 有 連 續 36 個 月 或 以 上 不 在 香 港 。
Case 3. 如果無住滿7年 但因為父母係永久性居民而喺21歲前成功申請到永久性居民:
21歲前-未試過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就可以keep
21歲後-重新申請過 => 即係去返Case 1
有 關 人 士 會 喪 失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況
如 果 有 關 人 士 在 不 再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後 , 有 連 續 36 個 月 或 以 上 不 在 香 港 ; 或
有 關 人 士 在 年 滿 21 歲 時 , 即 不 再 是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他 / 她 必 須 以 個 人 的 實 況 符 合 上 述 (1) 項 指 定 的 條 件 , 才 可 成 為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假 如 申 請 人 能 符 合 所 有 條 件 ,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羅素係一個好好嘅例子 佢05-08返英國讀U 09-14喺英國踢低組別 15年申請護照 但我唔肯定佢係case 1 2 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