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點解包攬訴訟 香港會認為係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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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 02:51:59
咁有冇包攬訴訟都係咁,呢樣野係根本性問題
2024-12-14 02:55:37
呢樣真
香港人少少事都會投訴一大餐,如果可以咁玩
一陣食餐飯食到懷疑小強,證實唔到係唔係小強既情況下,都可以玩到間餐廳執笠
變相只會更多係大集團去營商,因為小商戶係唔夠市民玩

最簡單一樣野
我入去一間餐廳之前,身到袋一粒鐵釘,我叫左個飯,之後去廁所,再將個鐵釘放入口,出到黎個飯到左,我再食一啖,吐出黎話係D飯入面有

就算你間餐廳點樣裝CCTV 你都唔會知道係我老屈你,以外國例子,最少賠幾百萬,間餐廳就執硬

但大集團可以有成本同你係廚房入面裝CCTV,證明到唔關佢地事
但小店做唔到

最終會點?

可能你話外國人唔會咁咩?有,個比例上大家都知,香港人投訴文化比外國多幾多倍,會唔會比人濫用,其實心入面都好清楚
2024-12-14 02:56:57
小額就係大家公平咁去比證據比法庭睇
2024-12-14 02:58:47
美國一個普通市民出意外都可以告到大企業賠1億
香港一單工業意外死人都係賠10萬左右

雖然唔肯定關唔關包攬訴訟事
2024-12-14 02:59:44
有時玩玩下會疾下疾下係電腦問題定ser問題
2024-12-14 03:03:02
回錯po
2024-12-14 03:04:12
我印象中當年宣傳係咁講,你原本賠20萬工傷,但因為律師幫你搞,最後你只拎到10萬,而且係得不償失
當年好似對方唔使負責你訴費,即係你名義上拎到賠償,實際唔多

但而家如果你搵律師,而法庭認為你真係有道理,會判返訴費比你,包括律師開支,所以最後你獲得賠償,真係拎足

類似咁既意思

咁樣去防止有律師濫用呢樣野
2024-12-14 03:07:19
唔係,以英國為例,律師決定接你單case之後會提供insurance去cover返你嘅律師費同對家嘅律師費同堂費。
2024-12-14 03:07:52
法援同律政司個班律師會直接叫被告認罪,被告係自己友先會爭取撤控/減刑

呢啲算唔算幫其中一方
2024-12-14 03:08:16
其實香港法庭一向都係叫人和解,一黎減少法庭開支,而且亦都唔會浪費時間
但如果玩左,個律師一定會叫你繼續打,拎最大賠償,因為佢可以分多D,咁如果個客想中途和解又點?
咁只會不斷增加法庭支出
其實唔會係健康

好多人都會以少博大

你去一轉小額就知,而家小額我見過有人話,聽到粗口唔舒服,要對家賠7萬
好痴線架
2024-12-14 03:09:00
刑事包攬訴訟的定義包括以下兩個要素: 1. 訴訟代理人不成功不收費;及 2. 瓜分客戶的賠償

如果就咁睇定義嚟講嘅話
一啲貪心嘅人就例如我 乜柒都會告一餐
到時候啲律師就會好似小紅書嗰啲幫人申請科技券代理咁 乜柒都申請然後對分
2024-12-14 03:22:25
輸咗1蚊都唔法俾,保險公司會俾哂。
2024-12-14 03:24:03
講到告人唔洗成本咁
2024-12-14 03:36:27
賣樓為打官司時有所聞 , 但其實唔理想 , 唔通之後瞓街 ?

有無好似 醫療保險 咁有 "訴訟保險" ?

例如 連鎖百貨店 便衣保安 , 出手+冤枉個客偷野 , 全港嘩然 , 但香港制度之下 , 小市民都知 百貨店 唔會受任何懲罰 , 而要個客自己拎一百幾十萬搵大狀去告 百貨店 , 大家都知係無可能

保險公司為律師樓付費 (類似為醫院付費) , 而有墊底費制度
同埋慣例告過一次之後會加保費 , 或者用 TU 差唔多既系統 對 claim 過訴訟保險而敗訴既人降低評級 , 而令其他保險公司唔接受佢投保
咁可唔可以防止到亂告 ?
2024-12-14 03:41:14
你唔明我講緊乜野
你既解釋係你自己用邏輯解出黎
條例本身從來都冇自我解釋點解係犯法

即係你能唔能夠喺法律條文內,100%用法律條文本身帶有既文字,而唔依賴你自己既個人interpretation同邏輯,解釋點解某行為係犯法

其實係冇。

不如你自己試下喺法律條文內搵點解某樣野係犯法?你其實會發現呢D貌似好基本既野其實係搵唔到
2024-12-14 03:44:41
大集團既法務部點計 ?
如果打贏侵權官司計 KPI 加人工 ? 加人工或者獎金算唔算延後利益 ?
2024-12-14 03:49:06
你好多問題

犯法就犯法

法官話係就係

再問就入你國安法
2024-12-14 03:51:05
比個正版chatgpt答案你:
你所提到的情況主要涉及香港的法律制度和行為是否符合當地法律規範的問題。在香港,律師與客戶的賠償金分成協議(即「勝訴分成費用協議」,contingency fee agreement)是違法的,這是根據香港法律及法律行業的專業規範所決定的。以下是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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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什麼勝訴分成協議在香港是違法的?

勝訴分成協議違反香港的法律原則,特別是以下幾個方面:

a. 《普通法》的傳統規定

香港作為一個普通法地區,承襲了英國普通法的傳統。根據普通法原則,律師不能通過「勝訴分成」與客戶分享賠償金,因為這涉及「助訟」(maintenance)和「分利助訟」(champerty),這在普通法下是被禁止的。

助訟(Maintenance):指第三方對訴訟提供金錢或其他支持,導致案件的利益與該第三方掛鉤。

分利助訟(Champerty):指第三方支持訴訟並從訴訟結果中分取利益。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避免法律訴訟變成一種投機行為,防止濫訴和法律制度的濫用。

b. 道德風險與律師專業操守

律師專業規範(如《香港律師會執業規則》)要求律師始終為客戶的最佳利益服務,不能因為自身的經濟利益而影響專業判斷。如果允許律師從客戶的賠償金中分成,可能導致以下問題:

律師的利益衝突:律師可能會選擇過度訴訟(例如提起不必要的索賠),以爭取更多利益。

客戶的公平權益受損:律師可能對案件的策略作出不利於客戶但有利於自己的選擇。


c. 公共政策考慮

禁止勝訴分成的政策目的是防止社會出現訴訟過度商業化的風氣,確保司法制度的公平性。特別是在香港這樣一個相對訴訟成本高昂的地區,如果允許此類協議,可能會加劇濫訴風險,甚至出現「律師與客戶聯手操控訴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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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什麼例外?(第三方資助)

雖然「勝訴分成協議」本身違法,但近年來,香港法院開始接受某些「第三方訴訟資助」(Third-party litigation funding)的安排,特別是在商業訴訟和仲裁中。這意味著,某些情況下,第三方資助是可以合法進行的,但需要符合嚴格的條件和規範。

例如:

商業仲裁(Commercial Arbitration):香港近年通過立法允許第三方訴訟資助。

破產案件:在破產管理人(或清盤人)同意的情況下,資助訴訟是被允許的。


這些例外仍然受到嚴格監管,與律師直接與客戶訂立「勝訴分成」協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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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比較:其他司法區的情況

在某些司法區,例如美國,勝訴分成協議是被允許的,因為他們的法律體系鼓勵律師接受案件風險並提高普通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機會。但這並不意味著此制度適用於所有司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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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你的問題核心:這是否合理?

從法律邏輯和政策角度來看,香港的規定確保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專業操守,但也確實限制了某些客戶(例如經濟困難者)進行訴訟的選擇。這種制度是否合理取決於社會對法律倫理和訴訟風險的取態。

支持者的觀點:認為這種規定有助於避免律師濫用司法制度,確保訴訟的嚴肅性。

反對者的觀點:認為此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剝奪經濟弱勢群體的司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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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香港禁止律師與客戶訂立勝訴分成協議的原因,主要基於普通法的傳統、律師的專業操守以及公共政策考慮。如果你認為這種規定過於嚴苛,可以參考其他司法區的例子(例如美國)來進一步探討制度改革的可能性。不過,目前在香港,這樣的行為依然被視為違法。
2024-12-14 03:52:24
律師之間有競爭 爭生意 可以解決呢個問題
一個話我幫你搞 成功就你拎到十萬
另一個話你拎到十五萬
之後有個話你拎到十九萬

最緊要係有選擇 報價明確 無鬼祟條文
精明消費者識揀
2024-12-14 03:53:06
如果依照呢個講法 咁點解唔係立法保障包攬訴訟要依原告意願繼續打落去?禁止包攬訴訟只係斬腳趾避沙蟲 完全冇解決過呢個問題喎
2024-12-14 04:08:48
英國有,香港唔會有,助訟罪禁止資助他人打官司。
2024-12-14 04:21:18
係,所以英美澳加一早廢咗呢條例,得香港仲死攬住唔放。
2024-12-14 04:31:26
但點解唔係立法規管同保障包攬訴訟嘅原告有權決定中止/維持訴訟?其他有冇咩鬼崇條款之類嘅問題唔係都一樣可以透過立法規管同保障咩 咁樣一刀切禁止只係變成另一種問題 並冇解決過
2024-12-14 04:43:36
就算係三保都要比墊底啦...
何況唔係乜都有買保險
例如工傷咁(廣告嗰個例子)
無買保險
然後搵人幫手告相關公司
2024-12-14 04:56:49
ChatGPT o1答案

「包攬訴訟」(英文通常稱為 champerty 或 maintenance)喺某些普通法法域(包括香港)屬違法行為,主要原因同保護司法公正同防止濫用法律程序有關。以下係幾個核心理由,解釋點解包攬訴訟會被視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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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干擾司法公正

包攬訴訟指第三方(即並非案件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出資或支援法律訴訟,並從潛在的勝訴金額中攞分成,或者試圖操控訴訟過程。如果第三方因為個人或商業目的「包攬」訴訟,容易衍生以下問題:

訴訟被濫用:第三方可能慫恿原告濫用訴訟程序,以圖獲得更大經濟利益,間接破壞司法系統的公正性。

影響訴訟策略:因為第三方提供資金並期待回報,當事人可能受第三方操縱或壓力,令案件走向偏離原來客觀的法律根據。


2. 鼓勵無理或不必要的訴訟

包攬訴訟有機會鼓勵明知勝算不高、甚至惡意的官司繼續打落去,或者令原本唔值得進行的訴訟持續耗費司法資源。如果第三方只要「投資」幾筆錢,就可以坐享分成,訴訟機制就變相成為投機買賣,容易令法院系統淪為牟利工具。

3. 潛在利益衝突

第三方資助人或律師在包攬訴訟時,可能會以自己利益為先,而忽略原本當事人的真正需要。例如律師有機會收取比一般法律服務更高額的分成費用(例如「成功酬金」),並在訴訟決策上做出偏頗取捨,損害當事人嘅真實訴求。

4. 歷史及法律傳統根源

喺普通法傳統(Common Law)入面,英國幾百年前就已經規管或禁止「maintenance」(支助他人訴訟)同「champerty」(訴訟投資分取利益)等行為。香港同其他承襲普通法體系嘅地方,都延續咗呢種法理基礎,認為包攬訴訟會破壞訴訟公正、令司法制度不安定,所以屬違法行為。香港現時雖然對第三方資助國際仲裁(Third-Party Funding for Arbitration)有一定豁免和條例規管,但純粹針對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訴訟的「包攬訴訟」依然屬違法。

5. 與正規「第三方資助」概念有所區分

值得留意,有些司法管轄區會允許受監管的第三方資助(例如在仲裁或特定民事訴訟領域),但並唔等於毫無限制嘅包攬訴訟。受監管的第三方資助通常有法律條文去規範,例如資助人需保持一定程度的獨立,不得干預訴訟決策或控制訟案走向,亦要披露資助安排等。呢類規範嘅資助行為就未必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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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總結

「包攬訴訟」之所以會犯法,喺於佢可能破壞司法公正、鼓勵不必要或濫用性訴訟、同時帶來利益衝突,違反咗普通法傳統對公平審訊的基本要求。雖然現代社会對於第三方資助訴訟開始有更細緻條例去監管,但包攬訴訟(即過度干預並且以分成形式獲利)整體上依然喺香港及其他普通法地區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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