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啲case 一定謀殺、誤殺交替控罪
佢由條女屋企,帶佢去酒店地方,呢下已經有預謀啦
就算辯解只係想同佢扑嘢,咁點解唔喺佢屋企扑?
呢到可能已經有犯罪動機、計劃
再睇埋呢度咁報道:
據了解,周女姓勞(28歲)前男友,在昨晚與律師抵黃大仙警署自首,並交出一張屬於尖沙咀一酒店房間鎖匙咭,指與周女失蹤案有關,警員抵達酒店調查,發現房間內有血漬,隨血路至浴室後,發現浴缸的水染紅,水內有一件用毛巾包裹的人形物體。警員將其抬出地上,將毛巾打開後赫見一具女屍,並證實為失蹤的周慧賢,她身上有刀傷。警員經調查後,把案件列謀殺,交油尖警區重案組跟進。
有刀傷
如果把刀唔係酒店房嘅刀,係外面帶嚟嘅刀
咁就係強烈嘅有預謀證據
就算係房入面嘅刀,咁睇到時驗屍驗中幾多刀、咩位置、點造成
再判斷係過失殺人定想攞佢命
我自己覺得,用刀傷人呢下,假設你係盛怒下錯手殺人,不如一出事就即刻自己999自首仲好,到時上庭,起碼多個因素說服陪審團,你係錯手殺人
而家一開頭又唔認,然後帶埋律師嚟自首,冇人有好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