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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發布、管有或輸入以供發布第III類物品,可被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3年。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首次被定罪,可被罰款港幣40萬元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被罰款港幣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如不遵從有關發布第II類物品的限制,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40萬元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被定罪,可被罰款港幣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關於定義:
審裁處可將物品評定為:
第 I 類 — 既非淫褻亦非不雅;
第 II 類 — 不雅;或
第 III 類 — 淫褻。
如屬第 I I類物品,審裁處可附加條件,規限發布範圍。如果被評定為第III類物品,一律不得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