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涉嫌人士的逮捕、扣留與保釋以及涉嫌財產的檢取 (1)警務人員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會被控以下罪行的人,或拘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以下罪行的人,乃屬合法 —— (a)任何由法律訂定判處的罪行,或有人(就該罪行首次定罪時)可被判處監禁的罪行 (1A)警務人員可根據第(1)款行使拘捕任何人的權力,即使他沒有為此而發出的手令,亦不論他是否目擊任何人犯罪。 (由1992年第57號第2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