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目擊者,請廣傳!] 26歲青年現被控謀殺(發生於616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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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9 23: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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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e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Point in Time:

100%
本條例旨在綜合和修訂與侵害人身罪有關的法律。
[1865年6月14日]
(格式變更——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1.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侵害人身罪條例》。
(由1924年第5號第6條修訂)
[比照 1861 c. 100 U.K.]
殺人
2.謀殺
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但如法庭覺得被裁定犯謀殺罪的人在犯罪時不足18歲,則法庭對該人應判處終身監禁抑或較短刑期的監禁,具有酌情決定權。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由1993年第24號第5條修訂;由1997年第86號第44條修訂)
[比照 1861 c. 100 s. 1 U.K.]
3.(由1993年第24號第6條廢除)
4.(由1993年第24號第7條廢除)
5.串謀或唆使謀殺
任何人在香港境內串謀、同謀及議同謀殺他人,以及在香港境內唆使、鼓勵、勸說、試圖勸說或建議別人謀殺他人,不論其謀殺對象屬何種國籍或具有何種公民身分或在任何地方,均屬犯罪,可處終身監禁。
(由1911年第30號第2及5條修訂;由1983年第64號第4條修訂;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修訂)
[比照 1861 c. 100 s. 4 U.K.]
6.(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廢除)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13號第3條)
7.誤殺
任何人被裁定犯誤殺罪,可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由1911年第30號第2、5及11條修訂;由1911年第50號附表修訂)
[比照 1861 c. 100 s. 5 U.K.]
8.可原諒殺人
任何人因不幸情況或出於自衞而殺人,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合法殺人,均不會因此招致處罰。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比照 1861 c. 100 s. 7 U.K.]
8A.轉以他罪裁決
任何人循公訴程序被控謀殺而罪名不成立,可被裁定犯以下罪行 ——
(a)根據特別就該犯罪情況訂有規定的條例或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51(2)或90(2)條可裁定該人犯了的罪行;或
(b)企圖謀殺罪,或企圖犯該人可被裁定犯了的其他罪行。
(由1971年第5號附表增補)
[比照 1967 c. 58 s. 6 U.K.]
8B.構成罪行的殺人
(1)凡有以下情況 ——
(a)一項作為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其他地方發生;
(b)該項作出或發生的作為所針對或關乎的人因該作為而在香港死去;及
(c)該作為如在香港發生,會構成謀殺罪、誤殺罪或協從謀殺或誤殺的罪行,
則不論作出該作為或須對該作為負責的人具有何種公民身分或屬何種國籍,該作為均視乎適用情況而構成謀殺罪、誤殺罪或協從謀殺或誤殺的罪行。
(2)在本條中,作為 (act)指一項作出的作為或一項不作為,亦包括一連串的作為。
(由1990年第89號第3條增補
2019-06-29 23:31:35
推繼續推。
2019-06-29 23: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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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9 23:34:03
因應近日發生在香港紅磡的一宗遊客被毆致死的案件, 有部份網友不解為何涉案疑兇被控告的罪名是「誤殺」而不是「謀殺」, 以下本人將簡單解釋一下。

在香港, 由於「謀殺」罪名一旦罪成, 基本上都是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 故此構成「謀殺」罪名成立的門檻也相當高,

構成「謀殺」必要條件:

1. 殺人的行為是有預謀的,行兇者在明知有關行為會使他人死亡仍然作出有關行為;

2. 即使並非親自下手,主使者也犯了謀殺罪;

3. 即使沒有特定的謀殺對象,但在有關行為(例如在人口密集的地方縱火、引爆爆炸品)在理性認知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下仍作出該等行為,導致他人死亡;

4. 殺人行為未具備預懷惡意、殺人時神志失常、在被激怒至失去自控下殺人、或依據自殺協定下互相殺死協定中的人均不得被裁定犯謀殺罪;

而根據香港法例339章第三及第四條:

(1)激怒 (Provocation) - “在謀殺罪的檢控中,如有證據可供陪審團裁定被控人在案發時被激怒至喪失自我控制(不論激怒因素是行動或言語或兩者兼有),則被控人所受刺激是否足以令一個合理的人作出被控人當時的作為的問題,須由陪審團裁定。在裁定該問題時,陪審團須根據其認為有關行動及言語會對一個合理的人產生的影響,考慮所有該等行動及言語。”

(2)受減責神志失常影響的人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

(i) 凡任何人在殺死或參與殺死他人時屬神志失常(不論是由心智發育停頓或遲緩,或與生俱來的因素,或疾病或受傷所引起的),而其程度足以使其對殺人或參與殺人時的作為及不作為的意識責任大為減輕,則該人不得被裁定犯謀殺罪。

(ii) 在謀殺罪的檢控中,證明被控人憑藉本條不可被裁定犯謀殺罪的舉證責任,在於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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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想而知, 在香港要促成一項「謀殺罪」的條件需要符合很多條件, 入罪率亦不高, 相反, 在行普通法的香港法律內, 「誤殺」的成立準則相對簡單得多:

誤殺定義

在普通法的殺人罪裡,不是謀殺便是誤殺,而誤殺又可以粗分為 “自願的誤殺” (Voluntary Manslaughter) 和 “非自願的誤殺” (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自願的誤殺

自願的誤殺是具備了上述謀殺定義的元素,但是被告人能証明上面三個例外中的任何一個。

非自願的誤殺

非自願的誤殺又可分為兩類:

(A)以非法和危險的方式行事導致誤殺;

(B)故意疏忽,包括違反責任或罔顧後果,導致誤殺。
2019-06-29 23:41:39
2019-06-29 23:48:33
2019-06-29 23:51:12
2019-06-30 00:16:50
Sorry for 1999, 我有朋友讀港大,佢suggest 涉案人可以試試搵港大張達明幫手:

https://www.law.hku.hk/cle/


https://evchk.wikia.org/zh/wiki/%E5%BC%B5%E9%81%94%E6%98%8E_(%E5%AD%B8%E8%80%85)
呢度有講到實際幫人打贏官司。

朋友都有提到民陣果啲律師係義助但唔一定有料同經驗處理,希望巴絲們幫推
2019-06-30 00:21:33
推!
2019-06-30 00:23:10
再推
2019-06-30 00:27:15
2019-06-30 00:33:42
Pish
2019-06-30 00:38:12
2019-06-30 00:43:32
2019-06-30 00: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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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00:47:38
2019-06-30 00:48:16
邊份報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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