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距離最初的殺人事件時效過了的一個月後,2002年6月11日縣警以嫌疑殺害吉野小姐的罪名將在鹿兒島刑務所的M逮捕,7月2日以藤瀨小姐的事件將其再逮捕並於7月7日起訴,7月9日以中島小姐的事件將其再逮捕並於7月30日起訴。
M在2002年10月22日初審中對三件殺人起訴事件全面否認,辯方認為
「3件事件中被告沒有行兇動機,事件與他有關的證物一件也沒有」主張這樣的全面主張。事件發生過後十數年時間,能證明其犯行過的決定性證據十分貧乏或者沒有保存下來。
2003年1月16日佐賀地方裁判所再公審,當時「裁判員(陪審)制度」正在檢討當中,檢察方表示為了易於表達裁判的緣故,建議在法院內設定五台電視監控,讓觀眾可以看見控方所出示的證物及遺體現場照片。(突然逆轉裁判feel
)
2004年9月16日再審,最大爭議點在於被告曾自供殺人過程和事件前後的上申書是否有認可性。
2005年5月10日,佐賀地裁對於M下達了無罪的判決,「沒證據或事實能正確的猜測被告是3件案件中的兇手」
同年5月18日,檢方無法接受判決而進行了上訴。
2006年5月31日,福岡高等法院初審,檢方指出被告與被害人車內檢測到的DNA一致,希望能作為新證據出示,法院接納。
2007年3月19日,福岡高等法院裁定M無罪,一審中裁定無罪的佐賀地裁支持,檢方放棄上訴。裁判長:「M自供自己殺了人的上申書沒有真確性難以作為證據採納,其他狀況證據亦不能作為其犯罪的確實證明。」
檢方表示最新檢測結果證明
M車內一張照片上留有中島小姐的線粒體DNA,裁判長則回應「線粒體DNA為母系遺傳,同一型的持有者多不勝數,作為證物的價值太低了。」
裁判長更批評「上申書無法接納是基於調查情況,首先你們在沒有足夠證據下而把服刑中的疑犯拘留,為了獲得其自白還進行了連日深夜及長時間的調查,這樣的疲勞轟炸下的自供可信性太低。」同樣無法接受檢方反駁此為「合法審訊」。
同年4月2日,福岡高檢向最高法院匯報無需再上訴。
4月3日凌晨0時判定為無罪。
同年8月20日,佐賀地裁基於刑事補償法決定要向M支付580萬日円,M在4月3日接受無罪判決之後,要求從被懷疑犯上殺人罪開始直到前日被拘置期間索取補償合共464日,同地裁考慮M本人在財產上及精神上損失,決定以法定
上限額一日1萬2500円補金 x 464日=580萬円賠償予M。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