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疑點
疑兇在事件前曾被目擊到在晚上時份特意踩單車到平常不起眼的雜木林中棄置垃圾,可能是為了這次事件的練習?
此外疑兇在事件前後的行為舉止也有異常的變動,比如:有意避開拍下了被害人與「單車男」身影的防盜鏡頭、一直去的居酒屋都變得不怎再去、平常一般都是穿深色或黑色的衣裝,在事件後卻變成只穿白色或粉紅色的衣服,府警認為案件對疑兇的心理亦造成了一定的影響。而且居民在案發之前經常看見疑兇在國道高速公路上踩住單車奔馳,在五月的事件發生後居民表示再也沒有看到他。
裁判
京都地方檢察院於2009年4月28日,以殺人及強制猥褻致死罪起訴同市無職的中勝美(60),地方檢察院排除了起訴他的遺體棄置罪同時憑著案發現場的狀況來斷定被害人受到猥褻行為侵害。據律師所說,被告否認全部起訴。
根據起訴狀的內容,被告於去年5月7日某時在同市朝來川的川岸附近脫去了少女的衣服,少女抵抗後頭和臉受到了不知名鈍器數次毆打及猥褻行為,最終在川岸的雜木林大量出血而死。
一審於同年5月18日結束,裁判結果為無期徒刑(求刑死刑) [意思:求刑死刑姐係檢察官的結案陳詞是要求法官對疑犯下達死刑,但是最終判了無期徒刑] 法官對此的裁判理據的是:「沒有決定性的證據證明疑犯是真兇」。
法官補充,被告不肯承認自己是被拍下與被害人一起的男子,而且也只有一部份的證言能證明他像相中男子,沒有實際證物證實他就是那個可疑人物。被告曾在搜查階段自供中清晰描述了關於被害人的遺留物的特徵,然而真正的犯人是不可能知道這些事或者說殺完人根本不會仔細去看,在這點檢察官也承認了這是不小心暴露了的秘密。
公判時雙方一直沒有直接證據能出示,單憑環境證據其信用性受到了質疑,檢察官以目擊證言來主張被告有罪,他引用最高法院在昭和58年時發佈的死刑準則「永山準則」指出「凡因欲望的暴行或殺人罪,皆符合殘虐的基準」因此向法官要求判處被告死刑。律師則指出檢方立證不足而主張被告完全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