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年回歸]有冇人想了解多啲日本懸案(轉貼/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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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16:48:22
其他疑點
疑兇在事件前曾被目擊到在晚上時份特意踩單車到平常不起眼的雜木林中棄置垃圾,可能是為了這次事件的練習?

此外疑兇在事件前後的行為舉止也有異常的變動,比如:有意避開拍下了被害人與「單車男」身影的防盜鏡頭、一直去的居酒屋都變得不怎再去、平常一般都是穿深色或黑色的衣裝,在事件後卻變成只穿白色或粉紅色的衣服,府警認為案件對疑兇的心理亦造成了一定的影響。而且居民在案發之前經常看見疑兇在國道高速公路上踩住單車奔馳,在五月的事件發生後居民表示再也沒有看到他。


裁判
京都地方檢察院於2009年4月28日,以殺人及強制猥褻致死罪起訴同市無職的中勝美(60),地方檢察院排除了起訴他的遺體棄置罪同時憑著案發現場的狀況來斷定被害人受到猥褻行為侵害。據律師所說,被告否認全部起訴。

根據起訴狀的內容,被告於去年5月7日某時在同市朝來川的川岸附近脫去了少女的衣服,少女抵抗後頭和臉受到了不知名鈍器數次毆打及猥褻行為,最終在川岸的雜木林大量出血而死。

一審於同年5月18日結束,裁判結果為無期徒刑(求刑死刑) [意思:求刑死刑姐係檢察官的結案陳詞是要求法官對疑犯下達死刑,但是最終判了無期徒刑] 法官對此的裁判理據的是:「沒有決定性的證據證明疑犯是真兇」。

法官補充,被告不肯承認自己是被拍下與被害人一起的男子,而且也只有一部份的證言能證明他像相中男子,沒有實際證物證實他就是那個可疑人物。被告曾在搜查階段自供中清晰描述了關於被害人的遺留物的特徵,然而真正的犯人是不可能知道這些事或者說殺完人根本不會仔細去看,在這點檢察官也承認了這是不小心暴露了的秘密。

公判時雙方一直沒有直接證據能出示,單憑環境證據其信用性受到了質疑,檢察官以目擊證言來主張被告有罪,他引用最高法院在昭和58年時發佈的死刑準則「永山準則」指出「凡因欲望的暴行或殺人罪,皆符合殘虐的基準」因此向法官要求判處被告死刑。律師則指出檢方立證不足而主張被告完全無罪。
2019-04-04 20:27:22
有疑點都係判無期徒刑
2019-04-04 20:53:15
最後有逆轉晏啲講
2019-04-05 00:24:49
ok
2019-04-06 14:09:28
二審裁決
2012年12月12日,大阪高等法院展開二審公判,法官撤銷了一審中京都地方法院的無期徒刑(求刑死刑)判決,而改為判處逆轉無罪。

法官敍述,被告在調查階段一直否認控罪,控訴審亦提到被告多次告白「我是清白的,真正的犯人是別人」而主張無罪。作為控訴審的律師亦對一審中的檢察官提出的重要證物——防盜鏡頭拍下的照片作出了反論。

一審中的討論全是以「與被告相似的男子在現場周邊的地方與被害人一起」的目擊證言作為前提的,這本身對被告就不公平,是對被告抱有偏見。而且證人的目擊證言一直在變遷,一開始大部份證言都指向可疑男子是一名年輕人,但在抓到被告之後卻全部證言都變成可疑男子是一名老年人,根本沒有信用。

此外,檢察官在一審中提到的「不小心暴露了秘密」指的是「說不定是犯人自己鬼拍後尾枕爆響口」但辯方認為也可能是曾在調查期間檢方有誘導證詞之嫌,正如前文所述被告是不可能知道死者遺留物的特徵,假如他是真犯人根本沒有空閒的時間去研究,被告有可能是為了迎合檢方而複述了調查員當時的證詞。

而事實上這宗案件確實雙方也沒有提出過實在的證據,檢方有罪的主張是建基於兩件環境證據:1)推住單車與被害人一起在現場附近行走的證言和防盜鏡頭的照片,但是被告不承認自己是相中人 2)被告在調查期間自爆認得死者遺物,而是這次的二審中則把這兩點都推翻。而且依照前文所述,在現場和被告家中亦無法搜出像是兇器的東西,無論怎樣說都是對檢方不利的裁判。假如需要再次上訴,必須找出新的證據和證言才行。
2019-04-06 14:25:42
有關事件的全部基本上都在上文結束了,然而即使判決是下達了仍有很多[img][img]

未解之謎:

1)被害人為何要出門?

[/img][/img]

並非想責備被害人,但是被害人不出去的話,不會遇到踩單車的人也不會被卷入事件之中,但從整件案件來看仍無法得知被害人出門的理由。

2)被告與事件以前有沒連接點?
正如上點提到,為何被害人會與一名踩單車的男子一起行走?被告在事件當時60歲,偶然在深夜的街上遇到一名15歲的女孩並情投意合的開始聊天...感覺不可能呢。警方調查過兩人的手機記錄,雙方的通訊錄也好通話記錄也好完全連不起來。

3)被害人與單車男子行走時並沒有傳送短訊
被害人在出門之後頻繁的向友人和兄長發送短信,但是在遇見了男子之後卻完全沒有這樣做,到底是為什麼呢?假如男子是被告中勝美,一個60歲的老人聊的話題真的能讓一個年輕少女如此著迷到連傳短訊都忘了嗎?

4)DNA相關的檢測?
一般來說涉及殺人或者猥褻致死罪的起訴都應該會有DNA的搜證檢測,一個15歲的少女被脫光了衣服而頸上又被東西纏著,以這種狀況來說可以說是犯人想要支配被害人的感覺。而如果是意外發生的案件,無論怎樣都應該能檢出DNA的,更何況是這個只要有輕微觸碰就已經會留下DNA的年代呢,然而卻沒有相關的調查。

5)單獨犯?複數犯?
如上文所言,對手是個60歲的老人,被害人在被凶器威脅時難道就沒有空隙能逃走嗎?即使考慮到被害人可能個性上較膽小或是被欺負的孩子,但只要作出少許爭扎應該也逃開一個老人。除非事件的犯人並不止一人,令到被害人無處可逃。

====完====
2019-04-07 13:30:27
反而想知啲查左好耐但係破到既
2019-04-07 14:26:07
之前有好多你要追下
2019-04-10 11:37:33
2019-04-12 18:51:15
好正,仲有無
2019-04-12 18:55:02
LM
2019-04-24 07:44:27
2019-04-25 00:04:52
2019-04-25 00:06:32
2019-04-25 00:15:04
Hi
2019-04-25 16:11:01
跟住落黎講下C打之前俾既新聞link內容樓豬呢排又去左新工interview冇時間打長篇野
簡單講下上面C打果篇「松橋事件」係單咩案,1985年熊本縣松橋町(現 宇城市)發生一宗殺人案,疑兇自白殺了受害人,但坊間大多數人認為兇手另有其人,疑兇只係被黑警折磨屈打成招,最終審到2019年3月尾改成無罪
2019-04-25 18:31:29
松橋事件(まつばせじけん)

昭和60年(1985年) 1月8日,熊本縣松橋町(現稱宇城市)的一所民宅發生了一宗殺人案,一名男子(59歲)被發現臉和頸被刺傷致死。熊本縣警把死者生前的將棋棋友A作為參考證人,對其進行了連日的詢問。期間因A認罪,警方於1月20日將其逮捕。

A在平成2年(1990年)殺人罪成,被判處13年徒刑。平成11年(1999年)雖被假釋,但因為開始有老人痴呆特徵所以住在老人院,亦因此無法出庭作證。平成24年(2012年)A的成年後見人*的律師要求重審案件,平成28年(2016年)6月,熊本地方法院裁定A當年的自白沒有可信性,因此展開重審,福岡地方法院亦贊同。
最高法院在平成29年(2017年)10月,因檢方放棄控告所以重審案件。

時間線大概如上述所言,然而這宗案件既沒有物證,一審中A亦曾逆轉否認自己是兇手。熊本地方法院在1986年裁判的時候認為 A的自白已足以下達裁決(哇屌你玩撚哂*見上文),而且也把裁決送到最高法院進行確認。由於當時整個裁判都太過偏重疑兇的自白,因此坊間引起了「A是被冤枉的嗎?」的爭議。

A被冤枉的根據:
1)有力的物證基本上一件都沒有
2)只有自白被認為是有力的證據
3)凶器小刀的刀柄上有一塊恤衫的碎片包著,檢方指A在殺人後把恤衫燒掉(不論燒不盡的問題,亦無證據指明恤衫為疑兇持有物
4)據法醫報告指凶器小刀的形狀和死者傷口的形狀並不吻合

*成年後見人:日本有一制度名為「成年後見制度」旨在協助認知力衰退及判斷力欠佳的特殊人士提供法律支援,能成為這類支援人士一般只可以是患者家屬或者專業人士(如律師醫生)
2019-04-25 18:36:06
終於有更新 辛苦樓豬
2019-04-25 22:23:08
警方的異常

被害人的死亡時間推定為1月4日至1月6日間,1月5日晚上A曾在被害人的家發生口角,因而被懷疑。警方在A的住宅周邊進行了監視,在1月8日至20日這12天裡面A多次被警方逮著並進行不間斷的調查和問話,有一天A受不住而拒絕配合,警方也強行要進入其宅中調查,令其家人非常困擾。

A本身患有嚴重腰痛,終於在20日裡撐不住,想著:「即使否認的話也會依然被騷擾、逮捕。」於是在長久折磨下認了罪,當時也對律師說了:「因為調查時間實在太長太痛苦也只好認是自己幹了。」然而這個「是我殺的人」的自白根本沒有證物支持,目擊者也欠奉,A持有的小刀上亦沒有受害人的
血痕。

其實警方異常的調查行動不止這次,在以下三宗事件中也有過類似的動作:
袴田事件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A2%B4%E7%94%B0%E5%B7%96%E6%A1%88
(袴田巖案,中文維基介紹)

1966年發生的強盜殺人放火事件,在炎炎夏日下警方對疑犯進行了平均12小時,最長17小時的監視調查,就算連上廁所也會被警察用警棍打斷。到了疑犯睡眠時間,警察抓來一個醉酒漢放置在疑犯旁邊的房間,醉酒漢也會故意大聲地叫喊,令疑犯不能好好睡覺

同年7月警方在疑犯所住的宿舍裡搜出一件沾有少量血跡的睡衣。1968年9月11日,靜岡法院作出死刑判決,1980上訴後在最高法院依然維持原判,然而民間大多認為此宗是冤案,因為作為重要證物的血衣並不符合疑犯身材,於是不斷為其尋求再審並要求延期,截至今天作為死刑犯的疑犯仍未被處死,他被關在監獄超過48年,終在2014年被釋放。

布川事件
(呢單google左過程好心酸,但link太長唔貼,有中文)

1967年發生的殺人事件,疑犯為兩名因其他案件(盜竊,暴力嫌疑)而被捕的男子,他們皆表示事發當日目擊過事件現場,卻無緣無故因此證言而被強上貼上「殺人犯」的罪名,物證完全欠奉,兩人被逼作出虛假的自白,
並因此被水戶地裁判有罪,判處無期徒刑。自1970年開始兩人一直上訴但不受理,終在2005年由最初的水戶地裁受理。

檢方告敗,兩人均在1996年假釋出獄,2001年檢方反訴,2005年再審檢方再上訴,2011年最高法院判決二人皆為清白之身,二人被關超過44年。

足利事件
(前面其他事件中曾提過,最大的冤罪)

1990年發生的女童誘拐兇殺案,最大的證物為女童身上的疑似犯人體液,於是對疑犯進行了DNA鑑證。警方卻沒有等待DNA的鑑證結果而私下對疑犯進行深夜問話逼其自白認罪,疑犯智商只有77,介乎正常和智障邊緣,在無力還擊的情況下被逼自白,此後便開始了至少17年的訴訟。在再審中,DNA鑑證結果顯示與疑犯並不吻合,原因是那DNA是女童自己的!因此當時的律師表示「警方的鑑定根本就是一堆垃圾。」最終在2010年法院裁定無罪出獄。
2019-04-25 22:40:33
檢方疑似匿藏證物


在2012年的再審中,律師團著眼於當年檢方和警察所提出「疑犯曾把卷在刀柄上的恤衫燒掉」這點(留意返日本檢方同警察係一伙,好似逆轉裁判咁)

A在最初的證供中提到「我只用了兇器小刀來犯案」,但那小刀上沒有血痕,警方在後來就說疑犯把證供改成「把破布纏在兇器上犯案就沒有血跡,在事後也把東西燒掉了」。但經過再審調查,明顯的不管是血跡反應還是被火灼燒過的痕跡根本就不存在。但是警察作成的犯人自供書裡說「被灼燒的小刀」與事實小刀情況不符,檢方理所當然的就把這自供隱藏起來。(其實有D豬隊友feel,黑警冇腦9up完唔諗累到檢察官既後果)

除此之外,再審中重新審視過疑犯的「自供」,裡面提到了現場的血痕,腳印等基本重要但卻從沒有對外公開過的內容,同樣地作為真犯人更不可能知道這些要搜查才會知道的事,真犯人知道自己殘留了那麼多線索會不處理掉嗎?

最終裁判與後續
事件於上月底(2019年3月28日)作出最終判決,A無罪釋放。2月初公判時,法官表示「在調查過程中,疑犯的自白與客觀事實不符,今後對自白的信用性檢方應多作檢討。」
整個審判中,[red]地方法院幾乎沒有使用到檢方申請提供的證物[/red並在即日就下達了無罪判決。


A目前已85歲,因高齡而患上失智症及腦梗塞,在1999年假釋後也二度腦中風,導致目前右半身癱瘓及無法好好說話的情況。

現在於熊本市的護理中心生活。家族中的長男一直為支持父親,可惜在事件結束前就病逝了,他直到生命的最後一刻仍堅信父親是清白的,次男表示如果早兩年就下達判決的話父親就能跟一直支持他的兄長見面,他希望檢方能就事件起訴向父親道歉。

至於冤罪的賠償暫未有後續,但根據網民綜合過往取得賠償金的冤案的事例推斷此案應可獲至少8000~9000萬圓賠償。

===完===
2019-04-26 17:35:26
幫推 支持
2019-04-29 00:50:49
2019-04-29 23:17:36
辛苦晒樓主
2019-04-30 02: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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