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房署無敵,在任何情況之下,都可以趕人走


租契的終止
(1)即使租契條款另有規定 ——
(a)委員會如認為根據租契持有的土地已不適合人居住,或構成妨擾、危害健康或不安全,則可無須通知而將租契終止;或
(aa)委員會如認為並無租契授權佔用土地或其部分的人佔用土地或其部分,則可無須通知而將租契終止;或 (由1976年第42號第3條增補)
(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委員會可藉發出租契所訂期限的遷出通知書或藉發出1個月期限的遷出通知(兩者以期限較長者為準)而將租契終止。
(2)根據第(1)款終止租契後,仍然佔用土地的租戶即為該土地的侵入者。
(3)如任何人的租契已根據第(1)款終止,則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聆訊由該人或代該人提出的與該項終止有關的寬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