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個係司法覆核嚟㗎,唔係普通民事訴訟,亦都唔係刑事,佢有高門檻㗎大佬,一般唔使係法庭出庭作証,而家條女就係告房署打合理性,認為佢決定係唔合理
下面係我搵到其中一個相對詳盡嘅報道,喺呢度睇唔到房署有幾合理,房屋署嘅理由係3個月內18次突擊家訪覆蓋嘅時間係星期1-6,早7到晚9,條女就話佢返工同照顧屋企人所以早出晚歸,同埋話房屋署有 14 次突擊家訪係工作日嘅白天時間,3 次係晚上 8 至 9 時,1 次係星期六早上。冇考慮個人作息時間,亦都冇係未能完成預約家訪後,重新安排家訪,條女認為,每人都有自己嘅作息時間,小組用抽查時候唔係單位做為證據,只能證明佢係「偶發性抽查時間」唔係單位,認為小組冇考慮佢實質作息時間(14次係正常返工時間,3次晚8-9,1次係星期六,明顯覆蓋非返工時間比例好低喎,佢呢18次突擊家訪時間同大部份香港人返工時間明顯重複)
房署話水電用量低,但係報道冇講條女到底係一開始住就咁低,一直都係維持咁低,定係嗰幾個月特別低,報道亦都冇數字去講到底係幾低。條女就話水務署證明佢個水錶壞嘅,房屋署係用咗錯誤嘅數據,咁條女就話佢唔煮嘢食,所以冇用雪櫃,屋企亦都冇電視,同埋都幾肯定佢冇用冷氣啦,加上佢用嘅係節能感應燈同太陽能燈膽,加埋早出晚歸所以用電好低。(我假設條女用電好低,低到好似林超英咁,如果房屋署純粹用好低水電量做理由,假如林超英係個住客,應該一早畀人收咗間屋)
房署話佢喺唔同區域嘅便利店交租(呢個係房屋署咁多個解釋入面我覺得最唔合理,我都唔知係咩理據,喺第二度嘅便利店交租就代表唔係間屋住?既然房屋署如果覺得喺第二度嘅便利店交租有問題,咁不如取消咗跨區便利店交租啦),條女就質疑房署冇規定租客要係承租單位區域交租,條女話自己係自由工作者 ,喺唔同區域工作,所以交租咪就係揀就腳
房署話佢冇每日清理信箱,但係報道冇講佢隔咗幾耐先清一次。有報道話條女2024年8月22日黃昏取信時,發現房屋署一封兩日前嘅信,表示將於8月22日進行預約家訪,但係條女當時唔係屋企。(我純粹根據報道去假設條女兩日清一次,咁樣就好唔合理?)
而家條女呢就要求法庭頒令,房署「預約家訪」應係雙方協定時間,非單方面預約,「突擊家訪」時段應該係星期一到日、24小時,同埋取消用唔同地點繳交租金作為濫用公屋的佐證,指控房署未有進一步全面調查,係冇入屋家訪前就強行收回單位,係行政失當
https://thewitnesshk.com/被指家訪時沒應門等屬濫用公屋收回單位-住戶提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