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條女果邊錯唔哂嘅係,啲突擊時間又真係香港人返工時間,做Sales返個Full搭車來回天水圍,如果放工再買個飯先返,真係朝七晚十都嚟。
突擊家訪組個執法方式,好似證明到條女真係長期冇返去住,18次家訪/水電用量少/多區交租,但反轉其實佢哋真係又冇確實證據證明到條女冇返過去,哪怕證明佢連續一星期冇返都做唔到,咁個執法標準係乜?
其實從來冇人寫死公屋單位要幾耐返去訓一次,我係個官或主控律師,都會對房署嘅「標準」有好奇,而佢啲家訪組又用乜「標準」定佢哋用「個人觀感」去做判斷:18次家訪嘅原因係乜,點解要做到第18次先決定收屋等。
其實再引申,佢哋懷疑事主啲乜?因為我係核查組收樓組,所以我就要搞到好似好充足理由之後收返個公屋單位?果班人係懷疑事主出面再租多個私人單位,或者事主一直同家人同住個單位單純交租霸住,定佢特別啲晚晚都有唔同地方訓,定佢寧願訓街都唔返去?
定 總之我唔理,我係收樓組就算砌都要砌入佢?多區交租都可以當成理由寫上去。
如果真係為防止濫用,佢哋去啲廿年以上嘅邨,聽吓邊班人一家幾口講哂普通話拖哂行李咁上樓,包佢一個月拉十幾單公屋放租,但佢哋又唔敢搞天龍人,屌你老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