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大過遺囑
冇得用遺囑搶樓
冇記錯白長係用長命契
應該得呀哥可以承繼
如果個妹冇名
我就係想知佢情況,係咪一定要賣樓先解決到,定係可以用「結婚」嚟申請除名單名業主嘅話點解阿哥唔除得名?早幾日fb就有單嘢
妹叫哥+母白長買咗,母單名業主,哥係永久同住人
母遺囑寫咗層樓比妹
哥結婚後再同老婆仔女抽公屋,但唔合資格
想居屋除名,不過佢又簽咗紙同住
就算母肯賣樓,未過禁售期,肯定要蝕一筆
我就好奇喇,呢個情況,佢老婆仔女係咪可以搬埋入居屋?定係要業主(母)同意再去加名?
(佢連出幾個po,講到一舊舊,我覺得個故事係咁上下)
既然阿哥唔係業主,申請唔到公屋就應該唔係因為佢有樓而係其他原因
純粹討論吓我唔明嘅問題...
- 哥簽咗承諾書同個長者喺個單位度住,即係佢唔可以申請公屋,因為佢要住喺間居屋
(4.4 申請者及申請表上的家庭成員承諾願意與該名長者一同在所購買的單位居住。日後至少要有一名名列申請表上的家庭成員與該名長者一同在所購買的單位居住。)
- 佢唔係業主,佢老婆就唔可以用業主配偶身份加名入公屋居屋
(18.4.1 各單位必須作私人住宅用途,並由買方及名列同一申請表上的家庭成員共住,日後只有業主或聯名業主的配偶及其 18 歲以下的子女才可加入居屋單位/租置計劃回收單位的共住家庭成員名單。)
- 申請公屋又要夫妻一齊申請
- 如果佢唔喺間居屋度住,出去同老婆租樓,房署又可以收返間居屋
18.4.2 任何家庭成員(包括買方本人在內)倘事前未得房委會的書面同意,不再實際或永久地在單位內居住,則不論原因為何,房委會有權要求買方把該單位轉讓回房委會。而買方在收到房委會的書面通知後,須立即把該單位轉讓回房委會,有關費用及支出概由買方負責。
我覺得呢個case好有研究價值,但佢講到太混亂,fb度冇乜人認真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