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狗有機會咬人已經係潛在危險
而事實上隻狗真係有咬人 呢樣野係危險
我諗喺法律上呢點係幾難反駁到
有人會反駁話「個細路唔搞隻狗 隻狗就唔會咬佢」
呢點唔係證明緊隻狗唔算潛在危險
只係證明緊只要個細路唔觸發呢種潛在危險 危險就唔會發生
例如地下有灘水 d水本身冇危險 但d水會跣到人就係潛在危險
你踩上灘水係觸發呢種危險
而唔係地下有灘水唔算潛在危險
父母冇睇實個細路係事實
但狗主有冇警告或者提醒父母要睇實個細路 因為隻狗有危險?
基本上英美法律(香港法律)一般都係要求控制危險物的人有責任管理好自己控制範圍內的危險物
除非cctv影住父母望住個細路係咁搞隻狗 父母都唔制止
否則我睇唔到父母要分擔賠償責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