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晒規例又扮睇唔到,反疫苗班人真係弱智。
點解唔註冊就得?
599K《預防及控制疾病(使用疫苗)規例》
3.局長可為指明目的認可疫苗
(1)為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或為緩解指明疾病所引致的嚴重或可危及性命的病況,局長可應申請而為指明目的,認可非註冊疫苗。
(2)上述申請須 ——
(a)由以下人士提出 ——
(i)如疫苗符合第(4)(a)(i)款提述的條件——就該疫苗而言屬《第138A章》第36(1)(a)、(b)或(c)條所描述的人;或
(ii)如疫苗符合第(4)(a)(ii)款提述的條件 ——
(A)第(i)節所描述的人;或
(B)在香港以外的該疫苗的製造商,或該製造商的分支機構、附屬公司、代表、代理人或分發商;及
(b)按局長指明的方式提出,並附有局長指明的資料。
(3)局長認可疫苗之前,須在顧及顧問專家委員會的意見下,考慮 ——
(a)疫苗的安全性;
(b)疫苗的效能;及
(c)疫苗的質素。
(4)局長只可在以下前提下認可疫苗 ——
(a)該疫苗符合任何以下條件 ——
(i)有在香港以外某地方的、職能為批准供在該地方使用的藥劑製品的規管機構,已批准該疫苗施用在人體上(但並非屬實驗或試驗性質),包括作緊急使用,而不論該項批准是否受制於任何條件、局限或限制;
(ii)該疫苗列入世衞的緊急使用清單,或列載於世衞所公布的資格預審疫苗清單;
(b)局長認為,為了緊急提供該疫苗以應付指明疾病對公眾健康構成的威脅,有關認可屬必要,並且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及
(c)局長認為就指明目的而言,該疫苗屬以下疫苗以外的另一選擇,或沒有以下疫苗供應,或以下疫苗供應不足:經註冊的疫苗或其他認可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