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咪有覆

貼多次畀你
診所實務守則冇幫「病人健康資料」做定義,但醫療記錄嗰章,一開頭就話要知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嘅個人同法律責任
即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診所實務守則嘅醫療記錄篇
(咁《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寫明「個人資料」嘅定義要包括可以確定個人身分嘅資料)

5.12全文係「把病人的健康資料轉交另一個醫療服務提供者或第三者(例如保險公司)時,必須得到病人同意」,咁嘅例子之下,將de-identified嘅病歷交畀其他診所同保險公司托柒咩,梗係規管有個人資料嘅病歷
如果唔係,咁多醫生share病例拎嚟教學,咪下下都要拎同意?但事實就係de-identified咗就可以拎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