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大醫院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保障資料原則
3原則——個人資料的使用
(1) 如無有關的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
將病人資料,del姓名後去訓練Al,去比賽,仍然屬於新目的,除非事先己獲得病人同意,所以唔好再講删除左姓名就得、亦唔係將刪除左姓名既病人資料,改個名做simulated data就冇事
在講解條例的細節前,須先了解一下條例下一些主要概念的定義:
個人資料是指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及可確定個人身份的資料,亦必須以可供查閲及處理的方式記錄下來。
資料當事人是指屬於相關個人資料的當事人的個人。
資料使用者是指控制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不論是獨自還是聯同其他人共同控制。
資料處理者是指非為本身目的而是代另一人(資料使用者)處理個人資料的人。資料處理者並不受條例直接規管,但資料使用者有責任透過合約規範或其他方式,確保他們的資料處理者符合條例相關的要求。
如果删左名仍可能揾到病人出嚟,上面己有人解釋過,咁就犯埋私隱條例,老實果句,知道年齡性別身高體重有乜病,知係邊個醫生既病人,真係冇可能搵到當時人出黎?睇完小妹妹條片我就覺得佢係有晒D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