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第3條原則 - 資料使用:
規定個人資料只可用於收集時說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
若要將資料用於新目的,必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
第4條原則 - 資料的保安:
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個人資料安全
第6條原則 - 查閱資料:
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自己的個人資料
第35條:
禁止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未事先獲得當事人同意
個人資料是指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資料,而從該資料可直接或間接地確定該名個人的身份。個人照片只要能夠識別出特定個人,就符合個人資料的定義。
特別是當照片:
清晰展示你的容貌
在私人環境中拍攝
能夠辨識你的身份
利申: 直抄公司既個資政策文件, 本身工作係對外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