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意 設 立 緊 貼 指 數 成 分 基 金 的 核 准 受 託 人 , 除 須 獲 得 管 理 局 根 據 《 規 例 》附 表 1 第 2 ( 4 ) 條 給 予 指 數 計 劃 核 准 外 , 該 指 數 成 分 基 金 還 須 獲 管 理 局 根 據《 條 例 》第 2 1 B B 條 核 准 。 就 以 緊 貼 某 一 特 定 市 場 指 數 為 唯 一 投 資 目 標 的 成 分 基 金 而 言 , 如 果 該 成 分 基 金 的 參 考 指 數 對 強 積 金 基 金 投 資 而 言 是 過 於 狹 窄 的 話,管 理 局 是 不 會 核 准 該 成 分 基 金 的。舉 例 來 說,如 果 某 一 參 考 指 數 所 集 中 的 單 一 市 場 並 非 ( a ) 中 國 內 地 或 香 港 , 或 ( b ) 其 他 較 大 的 市 場 如 美 國 及 日 本 , 則 該 指 數 屬 過 於 狹 窄 的 參 考 指 數 。
受 託 人 初 期 較 注 重 提 供 混 合 資 產 基 金,但 隨 時 間 過 去 , 越 來 越 多 新 設 立 的 基 金 減 少 採 用 分 散 投 資 策 略 , 基 金 提 供 者 熱 衷 於 提 供 投 資 類 別 較 狹 窄 的 基 金 , 例 如 一 些 投 資 於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股 票 市 場 或 特 定 行 業 的 基 金 。 雖 然 成 分 基 金 範 圍 較 大 可 滿 足 部 分 計 劃 成 員 的 需 要 及 願 望 , 但 長 遠 可 能 會 令 部 分 強 積 金 成 員 承 受 一 些 他 們 未 能 完 全 瞭 解 的 風 險 。 此 外 , 基 金 範 圍 不 斷 擴 展 , 令 強 積 金 的 資 產 變 得 更 為 分 散 , 不 利 於 提 升 規 模 效 益 以 促 使 成 本 下 調 。 鑑 於 這 種 發 展 趨 勢,加 上 權 衡 擴 大 成 分 基 金 選 擇 範 圍 的 正 反 理 據 後 , 積 金 局 收 緊 了 批 核 新 成 分 基 金 的 政 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