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何旳匡今表示,閱畢相關同意書後,可說並非一份合同,故涉事其中的學生可以隨時撤回。他又指,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如當時人已撤回相關授權,對方則不可再按同意書目的披露相關個人資料,而在當時人撤回前已披露的資料則不受限。
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追蹤多位英華女校學生十年成長過程,惟公映後掀起社會爭議,片中一位女主角阿聆早前公開撰文,重申一直不欲該片公開放映,惟校方未有尊重其意願,更多次向其指出,其父母於十多年前簽署的同意書具法律效力。
由專業人士去答啦
直頭唔係合約, 如果校方話依個有法律責任, 隨時係詐騙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