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想打字
有單叫hylton v us (1796)你可以當係marbury v madison(1803) jr嘅前身 不過無廢除法律無人理
而且Marbury可以係其中一個possible reading 同埋早期John Marshall無咩先例綁手綁腳 佢話係就係
加上con law有啲似逆權侵佔 你做錯(唔可以話marbury 錯)一件事夠耐無人挑戰之後要推翻就好難
McCullough 就係解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都係關jr 不多講
唔係明Scalia Thomas 係activist係咩意思
至於standing 嗰啲關cases or controversy clause事 你要證明到你真係受傷害/權益受損先比告 重有啲third party standing 嗰啲太長了 不過分享下gorsuch 上年寫關於standing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8pdf/17-1717_4f14.pdf#page=56
簡單啲講就係我見到有個十字架喺公地我被冒犯因為個十字架違反左establishment clause所以我有權告有無standing都重要
至於咩case可以上訴4票少數就批 可能其餘五個唔贊成 又係法例比法院大自由度決定docket
John roberts覺得比如今年選舉年燙手山芋掉返比下級法院搞返一兩年又得
最後我覺做多做少都係睇有無text(textualist) 有text又符合當年意思起碼有根據 無Text又憑空作啲乜權乜權就難服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