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il Gorsuch用真名玩連登冇人信
咁要深究"有冇做多到" 就真係一個對於judiciary角色定位嘅一個學術討論
法院其中一個最大權力 就係違憲審查權 法院有權力去決定任何法例有冇違憲
用最textualist嘅角度理解美國憲法 其實佢都冇寫明俾呢個權班法官
引申落黎就係 咁係咪由始至終呢份權力都係一個美麗誤會 其實根本就冇呢回事?
咁D人都係用引用立法原意 或者旁敲側擊嘅方式 去詮釋呢憲法呢度個度有咁樣嘅含意 去賦權俾法院
憲法冇寫明 但係連Scalia Thomas呢種原教旨法官都會肯去廢除法令啦
第一個地方可以拗有冇judicial activism存在 其實可能就係呢份權
(Scalia同Thomas其實都係judicial activist
)
相反地 其實法院都會出現太消極嘅情況 就係用standing / justiciability 去 DQ個案件
個case拗到呢個地步 都肯定真係有merit先會上到去 打左咁多年官司先上到最高法院 先黎話呢個案件由呢個申請人申訴唔合資格 係咩玩法?
尤其係佢地本身係會預先審邊單案會聽 邊單唔會 覺得唔想理個案情 所以就用DQ去打發人...
睇到呢種因為standing而失敗嘅case其實都幾無奈 真心會覺得佢地逃避緊個問題
就算係個客觀結果係我想要嘅野 但係由standing失敗得出黎嘅結果 法院都係冇答到最核心嘅問題 (e.g. Hollingsworth v. Perry 同Obergefell v. Hodges 嘅分別 - 兩個都容許同性婚姻 但係後者真係有理據講 前者只係話反對同性婚姻方係冇資格拗呢單案...)
我嘅結論係 其實法院做多定做少左都係睇你點睇 同埋念在法院冇得控制有咩案會發生 重大判決要用更多嘅斟酌權去達成 我覺得無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