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呢個一人一信】投訴郭偉健法官5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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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判詞及法庭上就政治議題表達意見 令公眾質疑其立場偏頗
2018年5月31日他審理2016年旺角騷亂【案件編號:DCCC901/16】,揚言法庭不是討論政治議題的場所,不會加入政治辯論,更不會評定政治的對錯。
然而,郭偉健在是次審訊和判詞中,未有隻字斥責行兇的被告,反而花上三分之一時間狂轟社會活動,多次就社會運動作出評論及譴責,包括多次引用示威者的「暴力行為」,當女事主指出「我哋冇打人」,郭偉健更將女事主和其口中的「暴力示威者」作出綑綁,作出譴責。但是本案受害者當時只有在隧道張貼海報,郭的大部分發言內容都與案件無直接關係,反而是表示自己對於政治議題的個人意見及評價,郭偉健的與其之前的發言自相矛盾。
事實上,法庭並不是討論政治立場的合適場所,一來為了司法公正,法官及被告人都不應該因其政見立場而受到任何影響。另一方面,政治事件的構成非常複雜,法庭不可能就社會活動作出全面的評論,調查社會活動並不是是次案件的重點,更不可能作出全面的查證。舉例來說,2019年7月21日,有與郭偉健口中示威者持相反意見的人士向市民作出襲擊,法庭中亦有不乏其他相似的案件,本月亦有警員涉嫌干犯防礙司法公正,可見政治事件的複雜性。但法官卻沒有引用這些在社會活動中的其他事件,特別這宗案與前者其他襲擊案件性質其實有極大相似性。
郭偉健法官在這個前題下,不但沒有引用其他相似事件譴責被告的傷人行為,反而只引用持被告相反意見的人士的行俓,來指被告是運動中一名「受害者」及「犧牲者」,實在令公眾質疑郭有既定的政治立場,並影響判決。另一方面,郭偉健在判詞引用大量與案情無直接關係的案件,佔據判詞篇幅,顯示郭十分可能因自己的政治立場,對案件已經失焦。
根據終審法院在 Deacons v White & Case (2003)6 HKCFAR一案中頒下判詞,清楚說明「如一個旁觀者(bystander)在合理的情況下,認為法官對涉案各方存在偏見或不公的實質風險,該法官便不適宜審理該案件」「明顯的偏見」(Apparent bias),直接影響案件的判決,郭偉健法官在接受測試及調查前,不適宜審理相關政治議題的案件,特別是其他與示威者持相反意見人士的傷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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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s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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