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唔好淨係推 一定要印出嚟寄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 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
香港金鐘道 38 號 高等法院大樓 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
【今次(斬人)案件編號:DCCC834/19】24/04/2020
【魚蛋(不討論政治)案件編號:DCCC901/16】31/05/2018
【暴動(發生過咩事自己知)案件編號:ESCC1843-1846/2019】19/11/2019
提出要求
1. 剔除法官資格
2. 至少因為佢對社運有apparent bias,以後要避嫌不可處理社運有關案件
另一個論據:
前年他審理2016年旺角騷亂,判處10名暴動罪成的被告進入入教導所、監禁2年4個月至4年3個月不等。郭官判刑時斥責有被告無法無天,並揚言
法庭不會加入政治辯論,更不會評定政治的對錯。
對於
有辯方大狀要求法庭考慮暴亂發生的背景,包括支持無牌小販、中港矛盾、雨傘運動期間警方濫權、貧富懸殊、高樓價、政府施政失效等,郭官質疑此說等同
走後門。郭官舉例指,假如有兩個人分別因政治因素及貪玩而干犯相同的暴力行為,並造成相同的後果;若只因前者稱參與政治遊行而判刑較輕,
實屬完全不合邏輯。
案件的判詞實在令人擔心,究竟他在判斷案件時是否會有
「明顯的偏見」(Apparent bias)。終審法院在 Deacons v White & Case (2003)6 HKCFAR一案中頒下判詞,清楚說明「
如一個旁觀者(bystander)在合理的情況下,認為法官對涉案各方存在偏見或不公的實質風險,該法官便不適宜審理該案件」(自行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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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itter.com/jmulich/status/1253623435898482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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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膊頭有花既全部同我入黎]黎討論下點樣投訴法官
https://lih.kg/1987278
[緊急]紅官郭W健
有份審721主謀!!!!
https://lih.kg/1987660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omplaintsjjo.html
https://www.judiciary.hk/doc/zh/publications/complaintsjjoleaflet.pdf
依度係有關法官操守行為指引 都有正式投訴嘅表格
投訴可以寫明你認為法官相關行為造成邊樣misconduct
大家做陪審團都唔怕 點解怕寄信
5.2 投訴時請注意下列各點‥
(1) 任何投訴必須以書面提出。
(2) 投訴必須以郵遞方式送交。
(3) 投訴人必須提供(i)姓名及(ii)聯絡地址。
(4) 請清楚和明確地寫出投訴事項,並提供有關的背景及詳情。
5.3 一般來說,投訴時請提供以下資料‥
(1) 有關法官的姓名、其所屬法院、聆訊日期及案件編號; (2) 對擬投訴的法官所作行為的描述,以及有關的所有詳情; (3) 與投訴有關的其他資料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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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ihkg.com/thread/1987408/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