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呢個一人一信】投訴郭偉健法官5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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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11:13:40
推爆
2020-04-26 11:13:51
2020-04-26 11:16:49
Thx
2020-04-26 11:24:39
2020-04-26 11:39:36
好L嬲,投訴
2020-04-26 11:47:32
不如拆撚左個垃圾法庭佢算鳩數啦
2020-04-26 11:49:31
推推推
2020-04-26 12:24:49
2020-04-26 12:27:19
..
2020-04-26 12: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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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12: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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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12:43:37
721
2020-04-26 12:46:09
tui
2020-04-26 12:48:40
留名返屋企整
2020-04-26 12: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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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12:54:16
2020-04-26 13:02:01
c. 理解能力不足 邏輯混亂 說法矛盾
根據法庭資料,案發當日被告持煙蒂迫近黃姓女事主(證人),並問她「點解喺機場打人」,而黃表示「我哋沒有打人」後,被告情緒變得激動,女事主要求被告離開不果,將其推開。郭官卻指出事主說謊加上推開被害人是挑釁行為,「火上加油」才導致案件,因去年8月機場確實發生示威者綑綁及圍毆內地記者事件。
而事實是,女事主曾在採訪曾表達「我哋」係指其以及同行人士,在正常理解下,誰都不會將「我哋」借代為其他人。法律上亦經常以「作出行為的人」的字眼來借代「法律責任者」,現時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女事主涉及事件,女事主既沒有作出「在機場打人」的行為,則未對機場事件有任何負責,可見證人並沒有說謊。相反,倘若女事主沒有打人,卻回答「我哋有打人」方是極不合理。郭將女事主和其口中的「暴力示威者」作出綑綁,令人懷疑郭偉健是否有足夠的判斷及正常的理解能力。
再者,機場事件對案件完全沒有直接關係,證人當時只在隧道張貼海報,遇上被告持煙蒂迫近,在要求被告離開不果的情況下,將其推開是否合理應有商榷空間。但郭偉健指這是 「火上加油」的挑釁行為,導致案件發生。這種推論顯示郭偉健邏輯混亂,理解能力不足 。中英語挑釁皆指「挑起事端,企圖引起爭鬥。」但案件中的事端是被告持煙蒂迫近,而證人讓被告離開有否引起爭鬥的企圖應有商榷空間。
2020-04-26 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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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13:17:25
2020-04-26 13:44:03
c. 理解能力不足 邏輯混亂 說法矛盾 缺乏作為法官的能力
根據法庭資料,案發當日被告持煙蒂迫近黃姓女事主(證人),並問她「點解喺機場打人」,而黃表示「我哋沒有打人」後,被告情緒變得激動,女事主要求被告離開不果,將其推開。郭官卻指出事主說謊加上推開被害人是挑釁行為,「火上加油」才導致案件,因去年8月機場確實發生示威者綑綁及圍毆內地記者事件。
而事實是,女事主曾在採訪曾表達「我哋」係指其以及同行人士,在正常理解下,誰都不會將「我哋」借代為其他人。法律上亦經常以「作出行為的人」的字眼來借代「法律責任者」,現時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女事主涉及事件,女事主既沒有作出「在機場打人」的行為,則未對機場事件有任何負責,可見證人並沒有說謊。相反,倘若女事主沒有打人,卻回答「我哋有打人」方是極不合理。郭將女事主和其口中的「暴力示威者」作出綑綁,令人懷疑郭偉健是否有足夠的判斷及正常的理解能力。
再者,機場事件對案件完全沒有直接關係,證人當時只在隧道張貼海報,遇上被告持煙蒂迫近,在要求被告離開不果的情況下,將其推開是否合理應有商榷空間。但郭偉健指這是 「火上加油」的挑釁行為,導致案件發生。這種推論顯示郭偉健邏輯混亂,對語言理解能力不足 。中英語挑釁皆指「挑起事端,企圖引起爭鬥。」但案件中的事端是被告持煙蒂迫近,而證人讓被告離開有否引起爭鬥的企圖應有商榷空間。
事實上,這已經不是第一次郭偉健法官出現邏輯混亂﹑說法矛盾的情況。郭偉健法官曾於2018年5月31日【案件編號:DCCC901/16】提出「判刑考慮社會及政治因素實完全不合邏輯」。但是次判詞卻指被告因社會運動而失業,因此「受譴責性自然會降低」。說法互相矛盾,是次判詞便其形容的「不合邏輯」,反映郭的記憶力和邏輯在審理案件前已出現問題,沒有作為法官的合理能力。

c. 扭曲證人發言 未有對案情充分了解
同時,倘若郭偉健法官不是欠缺作為法官的能力,便是刻意扭曲證人的發言,將女事主和其口中的「暴力示威者」作出綑綁,加上其在判詞中曾多次將案件歸咎於社會運動,甚至形容被告為當中的受害者,因此多次同情被告人,最後作出減刑。加上郭偉健法官已被人質疑有鮮明的政治立場,令人質疑做法是否為了影響判決而扭曲證人發言,如果屬實,這便是防礙司法公正,郭偉健法官為了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決,因此在法庭故意失當以的行為,致法律精神的公義無法獲得彰顯。
同時間,充分了解案情亦是郭偉健法官的職責,正如郭曾在法庭表示自己經常觀看電視台,並借此對其他事件表達個人意見:「本港多間電視台均有報道,若有相信事實及法治的人看見,均會感到震驚。」
而被告在當晚持兩把菜刀及豬肉刀折返,傷害證人後更換衣服逃往中國大陸。正正是「本港多間媒體均有報道」,而被告曾在通訊群組曾多次表示要打死示威者,犯案一周前留下「我想打暴徒」、「看誰暴力,打贏說了算」,更曾發言「我需要槍」及「我隨便幾十億的子彈射死女信徒」,言論極為不雅。同樣被多間傳媒報導。郭偉健卻選擇將篇幅用在與其他無關事件,郭偉健表示自己知道多間電視台的新聞,不可能不知道案件這些枝幹,為了不影響判決,亦必須與控方討論了解。
相反,法官卻因被告願意接受懲罰,讚揚被告情操高崇,完全沒有考量被告的不雅言論,可能引起公眾誤會和對法庭的質疑。如果郭偉健法官這些報導並不知情,則令公眾質疑郭偉健是否有作為法官的視野,未有對案情充分了解,因這些對話紀錄可能對分析案情具影響力。
2020-04-26 13: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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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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