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係所謂誤會
即係有非禮既事實 而無非禮意圖
即係唔小心hi到敏感部位
法庭覺得原告誠實可信 到底係基於咩觀點呢?
係咪只係純粹覺得原告話非禮 必然係原告的確被壓 否則佢唔會提告?
即係話構成非禮既事實存在 餘下只係構成非禮既意圖係咪同樣存在
而連登仔既質疑應該係
構成非禮既事實是否存在? 即係條女係咪真係被hi到敏感部位?所謂被硬物壓著呢件事係真?
姑且係真
有冇除原告證供以外既證據證實係有個男人壓佢 而唔係扶手 其他人既背囊etc. ?
姑且係有男人壓佢
如何證明壓佢個男人係有意?定只係車廂太迫?
假設被壓呢件事係真 兼存在呢個壓佢既男人 兼呢個男人有意壓佢
如何確保出現喺法庭既呢個男人 係當日壓佢既男人?
唔係有八達通證據 最後一點都只會因"法庭認為原告誠實可信"而自動判斷為真
但事實上
根本連第一點同第二點都冇實際證據證明為真
一切只係基於"法庭認為原告誠實可靠"
問題一:
法庭基於點樣既準則 判斷原告證供誠實可靠?
問題二:
即使原告證供誠實可靠
係咪就純粹可以根據原告既證供,缺乏其他環境證供下,判被告有罪?
問題三:
假如問題二答案為是
根據點樣既法律精神下 有咁樣既操作?
利申完全唔識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