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Uncle當年好多匯景閣單位用嚟收租,我問佢每次遇到租霸花律師費搞成四五個月成本都唔少。 佢話初初都係,後尾學精咗。
佢租金平少少,但係個租約嗰度加多一條條款,如果租客一個月內都冇交租就等於主動退租, 業主有權租比別人。 之後佢就用一蚊租俾佢個”粗口爛舌成身臭味”嘅南亞裔員工。 業主冇權爆鎖,但新租客簽咗租約,之後入唔到去可以爆鎖。 佢入咗去之後見到個賴皮租客就日日坐喺度問候佢。 差人到場,見到張租約條款,同埋張新租約就鑒定為商務糾紛唔會理。
通常呢位南亞裔朋友坐住喺間屋問候佢幾日之後個賴皮租客就自動搬走。 咁個南亞裔朋友就可以退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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